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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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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核查固定资产、控制流动资金、监督成本费用和利润分配。
核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1964年核查,全县有工业企业9户,固定资产原值92万元,流动资金25万元;国营商业企业7户,固定资产原值30.50万元,流动资金74.4万元;县以上供销企业3户,固定资产原值13.50万元,流动资金30.40万元。1990年底核查,县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增至10户,固定资产原值5363.50万元,流动资金329.30万元;县属商业企业6户,固定资产原值363.1万元,流动资金62万元;县以上供销企业4户,固定资产原值576万元,流动资金负190万元。
清理资金,处理损失 1959年8月~1961年1月,县财政部门组织专人,清理1958年大炼钢铁中的亏损资金和其他非正常性资金占用。3年清查出大炼钢铁亏损资金103.39万元,基本建设占用流动资金、赊销等项,总计661.62万元。对上述亏损资金,分别采取上级财政拨款、冲减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等方法予以解决。1980年,清理商业系统批发企业,报废商品损失0.6万元。1990年,处理商业系统变质、伪劣商品价值575.8万元,纯损失193.6万元。
试行企业基金制度 1958年,微山县开始管理企业。1959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各行业不同。1962年,取消利润留成,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9年,企业奖励基金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奖金,并入职工福利金。企业获得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1978年,国营企业改行基金制度,凡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质量、利润等项年度计划指标者,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国营农牧、交通运输、商业、粮食等企业也比照执行。1979年,国家决定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凡完成产量、质量、利润等项指标者,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全部利润留成基金。实行基数利润加增长利润留成的企业,如当年利润相当于上年或前3年平均利润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基金,其增长部分还可分别不同行业从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利润留成基金。
1983年,微山县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除亏损企业不实行外,全县实行利改税的大中型企业有18户。其中,工业5户,商业5户,县以上供销企业4户,物资企业2户,农机、电影企业各1户。凡实行利改税者,按照年获利润总额缴纳55%的所得税。纳税后剩余利润,除企业合理留利外,分别采取不同形式上交财政。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1984年10月,微山县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将由向国家纳税和交承包费的税利并存,过渡到全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经核定,工业企业综合留利水平58%,物资企业综合留利水平39%。
1987年,微山县的工商企业普遍推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中有工业企业10户,承包期1987~1990年,累计承包利润1560.50万元,上交利润326.70万元,税前还贷819万元;商业企业7户,承包期1988~1990年,累计承包利润121.70万元,上交利润19.10万元,税前还贷40.6万元;物资企业3户,承包期1988~1990年,累计承包利润214.00万元,上交利润116.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