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中,统收统支 建国初,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年终结余再上缴中央。县级财政预算列入省财政预算内,由省统一编造预算。
收入分类分成 1953年,进入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为使财权适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收入分类分成。
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支出按照企业、行政事业的隶属关系,属哪级管理的单位,其支出便列入哪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救灾、移民垦荒等支出,作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
195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县级地方固定收入主要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利润提成、基本折旧基金提成、交回流动资金等项。调剂收入有中央用于调剂省、县财政的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工商业营业税,但要以补助预算不足部分为限,超过部分悉数上解中央。县固定收入不敷支出时,由省以中央调剂省之工商营业税、印花税调剂之。
1954年,微山县的财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县级管理的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等。县财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为25%,工商营业税为40%。1955年,各项固定收入循1954年不变,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改为工商营业税65%、工商所得税60%、农业税30%。
收支下放,总额分成 1956年,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此办法一直沿用到1958年基本没变。1958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化后,国营企业下放管理,微山县的财政支大于收,国营企业又少,财政支出主要靠上级拨款。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59~1961年,连续三年经济困难,农业减产,中共中央于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财政管理体制也随之改变。国家将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大区、省3级,专区和县的财权适当缩小,但仍留有必要的机动权。中央原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也大部收回,由中央直接管理。1968年,县的分成比例为46%。当年县级预算内财政收入实际完成279.37万元,实际支出269.95万元,略有结余。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办法。1974年,试行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微山县当年超收分成比例为70%。1976年,又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微山县当年总额分成的比例为45%,分成金额212.14万元;超收分成比例为70%,超收分成金额49.01万元。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微山县当年没有增收,无分成收入。1979年,增收分成比例调为40%,微山县分成金额21.71万元。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包干基数原则上以1979年的收支数作为计算依据。包干后,一定5年不变。其划分和计算办法是: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3种。县级财政固定收入有县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盐税、补税罚没收入以及县上划中央企业地方留成20%部分。1980年后,超收分成比例,改为省、县各50%。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济宁市财政局(85)济财预字第16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各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律在‘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范围内,实行总额分成。”同时,核定微山县1985年财政收入基数为808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907.9万元,留成比例为50%,定补503.9万元。1986年,济宁市财政局下达(86)济财字第58号文件,核定微山县1986年的财政收入基数为1368.9万元(这是按体制不变,在1985年决算收入1266.6万元基础上,调增粮油补贴102.3万元计算的),支出基数为1189.3万元,留成比例由50%调为77%。1987年,济宁市财政局(87)济财预字第59号文件规定:“微山县1987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总额分成、定额补助,改为收入全留,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暂不调整分成比例,差额年终结算。1988年1月1日,实行收入全留,不再分成的办法。此法延至1990年底未变。
第二章 财政体制
高度集中,统收统支 建国初,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年终结余再上缴中央。县级财政预算列入省财政预算内,由省统一编造预算。
收入分类分成 1953年,进入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为使财权适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收入分类分成。
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支出按照企业、行政事业的隶属关系,属哪级管理的单位,其支出便列入哪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救灾、移民垦荒等支出,作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
195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县级地方固定收入主要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利润提成、基本折旧基金提成、交回流动资金等项。调剂收入有中央用于调剂省、县财政的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工商业营业税,但要以补助预算不足部分为限,超过部分悉数上解中央。县固定收入不敷支出时,由省以中央调剂省之工商营业税、印花税调剂之。
1954年,微山县的财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县级管理的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等。县财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为25%,工商营业税为40%。1955年,各项固定收入循1954年不变,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改为工商营业税65%、工商所得税60%、农业税30%。
收支下放,总额分成 1956年,实行收支下放,总额分成的办法。此办法一直沿用到1958年基本没变。1958年下半年,人民公社化后,国营企业下放管理,微山县的财政支大于收,国营企业又少,财政支出主要靠上级拨款。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59~1961年,连续三年经济困难,农业减产,中共中央于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财政管理体制也随之改变。国家将财政大权集中于中央、大区、省3级,专区和县的财权适当缩小,但仍留有必要的机动权。中央原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也大部收回,由中央直接管理。1968年,县的分成比例为46%。当年县级预算内财政收入实际完成279.37万元,实际支出269.95万元,略有结余。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办法。1974年,试行预算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微山县当年超收分成比例为70%。1976年,又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微山县当年总额分成的比例为45%,分成金额212.14万元;超收分成比例为70%,超收分成金额49.01万元。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微山县当年没有增收,无分成收入。1979年,增收分成比例调为40%,微山县分成金额21.71万元。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包干基数原则上以1979年的收支数作为计算依据。包干后,一定5年不变。其划分和计算办法是: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对地方的调剂收入3种。县级财政固定收入有县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盐税、补税罚没收入以及县上划中央企业地方留成20%部分。1980年后,超收分成比例,改为省、县各50%。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济宁市财政局(85)济财预字第16号文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各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律在‘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范围内,实行总额分成。”同时,核定微山县1985年财政收入基数为808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907.9万元,留成比例为50%,定补503.9万元。1986年,济宁市财政局下达(86)济财字第58号文件,核定微山县1986年的财政收入基数为1368.9万元(这是按体制不变,在1985年决算收入1266.6万元基础上,调增粮油补贴102.3万元计算的),支出基数为1189.3万元,留成比例由50%调为77%。1987年,济宁市财政局(87)济财预字第59号文件规定:“微山县1987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总额分成、定额补助,改为收入全留,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暂不调整分成比例,差额年终结算。1988年1月1日,实行收入全留,不再分成的办法。此法延至1990年底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