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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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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国家决定完成粮油征购任务后,在进行粮油议购的同时,可以进行粮油议销。1965年,全县议价销售粮食252万公斤,油脂3.31万公斤。至1977年,累计议价销售粮食905万公斤,油脂7.45万公斤。1978年,山东省粮食局决定粮油议销价格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地市自定。调出的议价粮,采取差价划拨的办法。划拨价格全省统一规定为:小麦每公斤0.54元,玉米0.38元,瓜干0.28元,高粱0.34元,大豆0.30元,大米0.62元,谷子0.28元。1979年5月,国家对食油和食用油料的议销价格和调拨价格又作了进一步地调整。调整后的议销价格为:县自购自销和调出县的花生油每公斤由3.44元调为3.84元,花生仁每公斤由1.70元调为1.94元,花生果每公斤由1.20元调为1.32元,芝麻每公斤由2.20元调为2.30元。1980年1月,微山县粮食局下达《关于调整粮油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通知》规定的最低议销价格为:玉米每公斤0.36元,高粱0.34元,谷子0.38元,大豆0.94元,小米0.43元,花生仁1.90元,花生果1.30元,芝麻2.10元,花生油3.60元,豆油3.60元,芝麻油4.50元。
1981年3月,国家粮食部、国家物价总局联合下达《关于经营议价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城镇居民议销粮油季节差价的幅度在10~15%以内,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掌握。同年,全县共议销粮食230.5万公斤。
1985年,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该公司在粮油议价经营中认真贯彻开放搞活的方针,当年议销粮食952.5万公斤,完成利润30万元。1981~1985年,议购议销公司共议价销售粮食1748.5万公斤,油脂24.385万公斤,油料35.40万公斤。1990年,议价销售粮食384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