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工商行业干部的粮油供应以及生产用粮,均由国家统一安排。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标准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核定,以人定量,按月供应。微山县定量供应的标准执行的是山东省规定的统一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每人每月供应30公斤,二等27.5公斤,三等26公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一等24.5公斤,二等22.5公斤,三等20.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一等19.5公斤,二等17.5公斤,三等15.5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一等15.75公斤,二等15.5公斤,三等15公斤;大、中学生,一等20公斤,二等18公斤,三等15公斤,四等14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儿童13.75公斤,6~9周岁儿童11公斤,3~6周岁儿童7公斤,3周岁以下儿童4公斤。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每人每月0.25公斤。
1957年,微山县遭受水灾,粮食减产。9月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节约用粮,压缩消费,提倡吃粗吃稀,多吃代食品,以减轻国家的供应压力。从10月份起,机关、团体、企业干部、工人、学生在原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压缩粮食0.5~1.5公斤。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食油5两(16两进制秤,下同),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2两。
1958年6月,根据济宁专署《关于适当调整城(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精神,口粮供应标准又基本提高到原来的定量水平。
1960年,微山县城镇人口的粮食定量执行全省统一的甲、乙类地区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标准。1965年,全县城镇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13.45公斤。1970年10月1日起,取消甲、乙类地区定量标准差别,城乡体力工人、大、中学生、脑力劳动者定量一律执行甲类地区标准;居民、儿童的粮食定量一律执行济宁专署制定的定量标准。是年,全县城镇居民(包括渔民)的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13.75公斤。
1971年7月,微山县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执行山东省规定的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28公斤,二等26公斤,三等2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一等23公斤,二等21.5公斤,三等19.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一等18公斤,二等17公斤,三等16公斤;脑力劳动者,一等16.5公斤,二等15公斤;大、中学生,一等17.5公斤,二等16公斤,三等15公斤;居民和10周岁儿童13.5公斤,9周岁儿童13公斤,8周岁12公斤,7周岁11公斤,6周岁10公斤,5周岁9公斤,4周岁8公斤,3周岁7公斤,2周岁6公斤,1周岁4.5公斤,不满1周岁者3.5公斤。1978年,全县城镇(包括渔民)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供应17.25公斤,1985年为17.5公斤。
第三节 城镇居民供应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城镇居民、机关、团体、工商行业干部的粮油供应以及生产用粮,均由国家统一安排。非农业人口的口粮标准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等核定,以人定量,按月供应。微山县定量供应的标准执行的是山东省规定的统一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每人每月供应30公斤,二等27.5公斤,三等26公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一等24.5公斤,二等22.5公斤,三等20.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一等19.5公斤,二等17.5公斤,三等15.5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一等15.75公斤,二等15.5公斤,三等15公斤;大、中学生,一等20公斤,二等18公斤,三等15公斤,四等14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儿童13.75公斤,6~9周岁儿童11公斤,3~6周岁儿童7公斤,3周岁以下儿童4公斤。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每人每月0.25公斤。
1957年,微山县遭受水灾,粮食减产。9月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节约用粮,压缩消费,提倡吃粗吃稀,多吃代食品,以减轻国家的供应压力。从10月份起,机关、团体、企业干部、工人、学生在原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压缩粮食0.5~1.5公斤。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食油5两(16两进制秤,下同),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2两。
1958年6月,根据济宁专署《关于适当调整城(市)镇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精神,口粮供应标准又基本提高到原来的定量水平。
1960年,微山县城镇人口的粮食定量执行全省统一的甲、乙类地区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标准。1965年,全县城镇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13.45公斤。1970年10月1日起,取消甲、乙类地区定量标准差别,城乡体力工人、大、中学生、脑力劳动者定量一律执行甲类地区标准;居民、儿童的粮食定量一律执行济宁专署制定的定量标准。是年,全县城镇居民(包括渔民)的定量标准为每人每月13.75公斤。
1971年7月,微山县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执行山东省规定的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一等28公斤,二等26公斤,三等2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一等23公斤,二等21.5公斤,三等19.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一等18公斤,二等17公斤,三等16公斤;脑力劳动者,一等16.5公斤,二等15公斤;大、中学生,一等17.5公斤,二等16公斤,三等15公斤;居民和10周岁儿童13.5公斤,9周岁儿童13公斤,8周岁12公斤,7周岁11公斤,6周岁10公斤,5周岁9公斤,4周岁8公斤,3周岁7公斤,2周岁6公斤,1周岁4.5公斤,不满1周岁者3.5公斤。1978年,全县城镇(包括渔民)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供应17.25公斤,1985年为17.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