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 1952年,渔联社共有资金6.65万元(折新人民币)。其中,上级社拨款2万元,6处渔业合作社有3.3万元,社员股金计1.35元。
1953年,全县供销系统共有资金20万元。其中,6处渔业合作社自有资金6万元,基层社有资金14万元。1954年,县渔联社规定基层社的资金60天周转1次。1963年,县社贯彻中央财政部、银行的6项决定和省社资金管理的10项规定。1970年,执行省商业局“关于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从事商品流通(加工)的需要,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抽调、挪用,严格杜绝赊销商品”的规定。
1982年4月,县供销社开始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共清出积压商品折价和违章支付的资金300多万元,查出各种经济案件25起。后经过加工、改制处理收回资金100多万元。1986年7月,又清出商品占压和违章支付的资金184万元。年底,收回资金60万元,处理商品收回资金93万元。
1987年,贯彻国务院下达的55号文件。此文件规定:“各地要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独立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侵占供销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各种专用基金)”。年终收回资金44.6万元。
1989年,县联社组织审计人员审计全系统17个单位的资金,当年清理收回各种外欠资金203万元,处理积压商品收回资金71万元。
费用管理 1952年,渔联社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社的精神,节约了大量资金,总费用率为3.5%左右。1953年初,渔联社制订了费用指标和费用管理权限、范围,各种费用开支均列入财务管理计划。1953年3月,县渔联社转发省社《关于修订几项开支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办公费,县社每人每月3.30元,基层社1.80元;会议费,县社召开代表会、先进工作者会,每人每天伙食费0.55元,公杂费0.03元;各种工作会议,每人每天0.50元,公杂费0.02元;基层供销社召开代表会,每人每天伙食费0.50元,公杂费0.02元;出差费,省内每天补助0.30元,省外0.50元;县内每天0.20元;赶集串乡每天补助0.20元。1954年,县渔联社规定出差补助费的标准:由夏镇--各基层社--滕县--徐州--济南等地每天补助0.50~1.00元;徒步出差补助0.75~2.00元。
1966年1月1日,省财政局、省供销社规定:“县以上供销社的办公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方案,一律由财政拨款,其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福利费按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基层供销社的房屋建筑费及固定资产购置费,由省统一分配指标,在商品流通费内列支。”
1990年,县内出差补助费增到每天1.50元,省内3.50元,省外4元。
利润管理 1953年,渔联社获得利润20万元,1956年39万元,1957年43万元。1958年后,连年亏损,至1961年,利润积累所剩无几。1962年,开始加强财务管理,利润收入有所增加。1963年,获得利润33万元,1965年又亏损9万元,1966年,获利润42万元。1978年获利润131万元,是供销合作社历史上获利润最高的年份。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利润分成,各个时期县社与基层社不同。1955年全国总社规定:“基层社的利润分配:公积金占55%,教育积金5%,建设基金10%,调剂基金6%,奖励基金1%,公益金3%,社员股金分红20%。县社的利润分配:公积金占65%,教育基金7%,建设基金20%,调剂基金7%,奖励基金1%。”
1957年,供销社的上交任务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之内。
1958年1月1日,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一律改按利润形式交国库,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基金,实行国家和企业分成。供销合作社的利润分成,占总利润的5%。1961年,供销体制恢复后,基层社的盈余分配标准是:公积金不得少于40%,(基层社自留),调剂基金不得超过25%(上交县社),企业奖励金不得超过10%。公益金不超过5%,社员股金分红为15~20%,人民公社提成不得超过10%。1964~1979年,基层社的盈余分配又有一些变动。1983年,基层社的盈余分配为:社员股金实行保本分红的办法,不论盈亏与否,社员股息均按照年5.76%付给;分红的方法,当按资金交税后的利润计算分红。股息和分红额相加,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亏损单位只付息,不分红。
第一节 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 1952年,渔联社共有资金6.65万元(折新人民币)。其中,上级社拨款2万元,6处渔业合作社有3.3万元,社员股金计1.35元。
1953年,全县供销系统共有资金20万元。其中,6处渔业合作社自有资金6万元,基层社有资金14万元。1954年,县渔联社规定基层社的资金60天周转1次。1963年,县社贯彻中央财政部、银行的6项决定和省社资金管理的10项规定。1970年,执行省商业局“关于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从事商品流通(加工)的需要,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抽调、挪用,严格杜绝赊销商品”的规定。
1982年4月,县供销社开始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共清出积压商品折价和违章支付的资金300多万元,查出各种经济案件25起。后经过加工、改制处理收回资金100多万元。1986年7月,又清出商品占压和违章支付的资金184万元。年底,收回资金60万元,处理商品收回资金93万元。
1987年,贯彻国务院下达的55号文件。此文件规定:“各地要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独立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侵占供销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各种专用基金)”。年终收回资金44.6万元。
1989年,县联社组织审计人员审计全系统17个单位的资金,当年清理收回各种外欠资金203万元,处理积压商品收回资金71万元。
费用管理 1952年,渔联社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社的精神,节约了大量资金,总费用率为3.5%左右。1953年初,渔联社制订了费用指标和费用管理权限、范围,各种费用开支均列入财务管理计划。1953年3月,县渔联社转发省社《关于修订几项开支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办公费,县社每人每月3.30元,基层社1.80元;会议费,县社召开代表会、先进工作者会,每人每天伙食费0.55元,公杂费0.03元;各种工作会议,每人每天0.50元,公杂费0.02元;基层供销社召开代表会,每人每天伙食费0.50元,公杂费0.02元;出差费,省内每天补助0.30元,省外0.50元;县内每天0.20元;赶集串乡每天补助0.20元。1954年,县渔联社规定出差补助费的标准:由夏镇--各基层社--滕县--徐州--济南等地每天补助0.50~1.00元;徒步出差补助0.75~2.00元。
1966年1月1日,省财政局、省供销社规定:“县以上供销社的办公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方案,一律由财政拨款,其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福利费按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基层供销社的房屋建筑费及固定资产购置费,由省统一分配指标,在商品流通费内列支。”
1990年,县内出差补助费增到每天1.50元,省内3.50元,省外4元。
利润管理 1953年,渔联社获得利润20万元,1956年39万元,1957年43万元。1958年后,连年亏损,至1961年,利润积累所剩无几。1962年,开始加强财务管理,利润收入有所增加。1963年,获得利润33万元,1965年又亏损9万元,1966年,获利润42万元。1978年获利润131万元,是供销合作社历史上获利润最高的年份。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利润分成,各个时期县社与基层社不同。1955年全国总社规定:“基层社的利润分配:公积金占55%,教育积金5%,建设基金10%,调剂基金6%,奖励基金1%,公益金3%,社员股金分红20%。县社的利润分配:公积金占65%,教育基金7%,建设基金20%,调剂基金7%,奖励基金1%。”
1957年,供销社的上交任务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之内。
1958年1月1日,供销合作社所得税一律改按利润形式交国库,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基金,实行国家和企业分成。供销合作社的利润分成,占总利润的5%。1961年,供销体制恢复后,基层社的盈余分配标准是:公积金不得少于40%,(基层社自留),调剂基金不得超过25%(上交县社),企业奖励金不得超过10%。公益金不超过5%,社员股金分红为15~20%,人民公社提成不得超过10%。1964~1979年,基层社的盈余分配又有一些变动。1983年,基层社的盈余分配为:社员股金实行保本分红的办法,不论盈亏与否,社员股息均按照年5.76%付给;分红的方法,当按资金交税后的利润计算分红。股息和分红额相加,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亏损单位只付息,不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