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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管理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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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后,微山县渔业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将新划入的联村合作社组建成11处区级供销合作社,并在农渔村增设了商业零售网点和流动货船。1956年6月,县渔联社筹委会改称山东省微山县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在稳定市场物价,发展农村经济,扶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8~1978年,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
1958年6月,微山县供销合作社同微山县商业局合并,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县社所属的经理部,一律改为商业局的公司。是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决定,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资金、人事、商品、业务经营4种管理权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贸部商业科。
1959年6月,山东省商业局长会议决定,将下放给人民公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全部收回,归属商业局领导和管理,改为国营综合商店,统一执行国营商业的经营制度。从此,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1961年8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又恢复了供销合作社集体性质的经济体制。县供销合作社与县商业局分开办公。基层供销合作社也随之恢复原名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县社的利润上交县财政部门。
1970年11月,县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县商业局,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执行国营商业的管理制度,全额上交利润,亏损由县财政弥补。1973年1月,基层供销合作社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1975年3月,县供销合作社与县商业局又分设,再次恢复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体制,同时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商品流通逐渐形成“三多一少”(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少环节)的流通体制,市场上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互竞争的新局面。198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改革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官办”为“民办”,恢复了供销合作社的“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同时,改革了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经营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