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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造农村私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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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查 1954年8月,建立微山县商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渔联社办公。领导小组从县渔联社、工商科、税务局、银行、统计科等单位抽调23人,组成4个小组,深入全县农村进行调查,9月上旬结束。调查结果:全县农村共有私营商业2184户,2665人。其中纯商业1534户,1831人;饮食业490户,592人;服务业160户,242人。
纯商业中,经营棉布者84户99人,百货者91户109人,杂货者78户114人,文具者9户11人,酱油醋者14户25人,烟酒者702户762人,中药者12户28人,鱼类者425户480人,蔬菜者85户85人,杂品者34户118人。饮食服务业中,经营澡塘者4户28人,理发者84户112人,旅店者69户97人,照像者3户5人,饭店(铺)者490户592人。
私营商业户共有资金116001元(折新人民币,下同)。其中,纯商业102323元,人均55.88元;饮食业13678元,人均23.10元。纯商业经营额月人均106元,饮食业月人均67元。
全面改造 调查结束后,县商改领导小组确定,以夏镇棉布业为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全县。1954年9月中旬,组织全县棉布商转业和改造。同时宣布改造的政策:全县棉布私商一律停止经营棉布的批发业务和收购贩运土布;零售业务由国营百货商店和供销合作社代替。根据私商本人的情况,确定转业或继续经营,继续经营者,必须以经销为主。其经营活动全部纳入计划管理,由供销合作社按季度分配计划,实行定额供应,定点进货,划片销售。9月下旬,棉布私商改造工作基本结束。84户棉布商99名从业人员中,继续经营棉布者47户62人,转为农业者31户31人,转为手工业者1户1人,转往峄县安排者5户5人。改造后的棉布经销户,年营业额20万元,户均4255元,月人均收入18元,相当于商业、供销合作社营业员的工资水平。棉布市场零售公私比重有了明显变化,供销系统经营额占85.8%,私人经销户占14.2%。全县棉布经营纳入统一计划管理的轨道。
1954年9月,棉花实行计划收购,棉布实行计划供应,从此棉花、棉布完全脱离自由市场。农湖副产品由供销合作社控制,工业品靠供销合作社系统推销,生产资料由供销合作社系统供应。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在市场零售总额中的比重由1953年的45%,上升到1954年的74%。私营商业经营额由同期的55%,下降到26%。
1955年初,私商改造工作全面展开。2月,县商改领导小组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总社农村私商改造工作会议的报告和省供销社对市场安排、改造私商的指示精神,扭转了前段工作中只代替不安排改造的作法,动员52户私商复业,组织200余户小商贩为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3月,在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6处集镇增设棉布、烟酒、糖茶、毛织品、百货综合批发部。私营商业户月平均销售额比1954年增长28%。下半年,重点组织改造农村饮食业、百货、杂货、烟酒等行业。年底,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私商有971人,占私商总人数的36.4%。纳入改造的人员中,办合作商店、合营商店的34人,开合作饭店的93人,安排代购代销的107人,经销的734人,吸收为供销社职工的3人。初步安排和改造后的私营商业户,有25%的户收入比商改前提高20%以上,有70%的户收入提高10%。农村市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公私比重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国营占24.5%,供销合作社占35.5%,被改造的私人商业占23.5%,未改造的私营商业占16.5%。
1956年初,全国总社下达《关于加速农村私营商业改造的紧急指示》。《指示》要求按照又多、又快、又好的原则,加速改造,由全面安排,转向积极过渡。经过全面发动,私营商业户自愿申请参加过渡的达100%。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在合营时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全县过渡为供销社的私营纯商业、饮食业共交纳流动资金31027元,固定资产价值53643元。并开始依照县商改小组的规定,按年息5厘的利率分季付息。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统计,全县除102人自愿转为农业外,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私营商业人员共2563人。按其行业分:纯商业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1762人,占原从业人员的96.2%。其中,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的575人,合作形式的278人,合营的33人,代购代销的252人,经销的561人,自营的63人;私营饮食业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569人,占原从业人员的96.1%。其中,过渡到供销合作社饭店的349人,合作形式的220人;私营服务业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232人,占原从业人员的95.9%。其中过渡为供销合作社人员的84人,合作形式的77人,安排自营的71人。年底,全县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基本结束。
在改造农村私营商业的同时,供销社对农村私人手工业也进行了组织改造。通过调查,全县共有个体手工业者346户。其中,造船业209户,铁业60户,棉织业33户,竹业22户,缝纫业22户。改造后,组成手工业生产合作社53个,收纳144人;生产合作小组9个,收纳125人。其余人员自营。凡组织起来的手工业者,供销社以5%的优惠价供应原料,包销产品或帮助推销产品。
妥善安排 农村私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县供销社本着量才使用的原则,妥善安排了资本家和工商界知名人士。安排到基层供销社任副主任、商店、门市部任副经理的34人;少数民族人员和一般人员也视其才能和专长,安排到经营第一线工作。其工资报酬,基本与供销社职工相等。但在工资支付的方法上不同:纯商业和饮食业人员,实行固定工资制的575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349人;服务业则采取死分活记的方法,综合平均,人均月工资23元,高者28元。改造后因年老体弱、经营能力差造成生活困难者,县社采取“包下来”的方法,扶持安排479户。
调整网点 1956年4月,县社本着“便利群众购销,扩大商品流通,合乎经济核算,便于改造私商”的原则,调整了全县的商业网点布局。在夏镇、韩庄、南阳、鲁桥四大集镇设水产品、生产资料、棉布、百货、副食、杂品、文化用品商店或专业商店;在杨村、郗山、常口、满口、羊庄、房头、仲浅等有中小集市和有300户以上的26个大村庄,设综合性商店或中心店;有200户以上的29个村庄,设小型综合零售店;有百户以上的108个村庄,设供销分销处或代销、经销店,经营烟酒、调料、杂货、小百货等;有百户以下的261个村庄,联村设一处代销或经销的杂货铺。分布在湖里的102个小村庄,由货船流动服务。全县共设置商业网点648处,安置职工干部1019人。其中,中心店29处,139人;专业商店25处,67人;综合商店9处,22人;门市部57处,146人;流动货船84只,84人;小铺33处,35人;合作商店13处,116人;代销店377处,389人;委托农业社代销、经销店21处,21人,基本上实现50户以上村庄设店铺的要求。同时,对饮食业、服务业、医药、调料加工、油坊、粉坊、弹棉花、采石、砖瓦石灰窑等,也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原料条件进行了重新调整。供销社在交通要道和集镇设饭店10处,合作饭店5处,旅店12处,澡塘3处,照像馆2处。
年底,供销系统销售总额840万元,为上年度的143.7%,采购总额285万元,为上年度的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