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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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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年代初,国营商业各专业公司对财务管理实行“大回笼”制度,即商品由上级统一调拨,销货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贸易金库,用款层层申请,由上而下核拨,统收统支。1953年后,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取消了金库回笼制度,制定财务计划和信贷计划,实行商业信贷和贷款结帐的办法。其方法是:企业流动资金全额由银行贷款,企业之间的商品调拨和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划拨结算,企业盈亏向当地财政部门解缴结算。
1956年6月,县商业局对商业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核算,区别对待”的政策,局内财会股负责商业系统各公司资金的管理与统一调度;负责财务计划的审批与监督检查和盈亏缴拨、利税结算等财务管理事项,会计报表改条条上报为条块双线上报。
1958年6月,县商业局根据“农村财贸体制集体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实行“两改、三统、一包”(即下放人员、资产,统一政策、计划、流动资金管理,包财务)的办法,简化了结算方法和财务报表。同时实行“三联合一”(即会计帐、营业帐、保管帐合一)、“利润留成、存贷合一、下贷上转、直达结算”的办法。由于不适当地下放了一些财务管理权限,简化了会计项目,一度使报表汇总、资料积累、财务分析发生了困难,以致造成了会计核算工作削弱、帐务混乱的局面。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商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改进商业利润解缴办法的决定》后,才逐步恢复和健全了商业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六定(定资金、定费用、定时间、定损耗、定人员、定利润)一奖(超额奖励)”制度;在资金管理上推行“六核(核单据、核支票、核存根、核销货、核银行往来)三查(查支票、查库存、查现金)”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大批“利润挂帅”、“物质刺激”,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所谓“管、卡、压”的罪名而被废除,致使商业人员经济核算观念淡薄,采购商品不计成本,不问销路,出现大量商品滞销,财务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的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商业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改革、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进一步健全了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1979年,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1981年起,改革商业企业,先后在全系统实行风险抵压金、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定额管理、全面考核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经营机制。
198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实施,商业系统开始按《会计法》管理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