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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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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资费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颁布的《大清邮政各类邮件资费表》列有信函、明信片等8种收费邮件,清政府规定缴纳邮件资费一律使用上等银洋或铜钱,计量采用英制。“函件每重四分之一英两,收洋二分,明信片每张收一分,印刷品、新闻纸按重量分级收费,挂号、回执费均收五分”。同时,发行大清邮政邮票,票面有半分、1分、2分、3分、4分、5分、1角、2角、3角、5角、1元、2元、5元13种。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调整邮政资费,清政府又规定“函件重半英两,收银洋四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函件资费又调为“各省互寄一分,本埠投递半分”。光绪三十年(1904年)五月,各类邮件均按“五资”(即5个档次)收费。宣统二年(1910年),由“五资”改为“八资(即8个档次)。计量由英制改为公制。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各类邮件资费基本沿用清制,仍以银洋为计费货币。主要办理信函、明信片、单、双挂号、快递挂号5种。函件业务。信函每重20公分,收资费3分;挂号函件除交纳普通邮件资费外,单挂号加收邮资5分,双挂号另加邮资1角;快递挂号另加邮资1角。1932年,增加邮资。国内互寄信函增资2分,当地投递信函增资1分。其他各类邮件资费略有增加。1940年,法币贬值,物价上涨,9月20日开始,邮资增加60%。1948年,函件邮资每重20公分增加到15000元(法币),印刷品每重100公分,邮资增加到10000元。
1942年2月1日,山东省战时邮政总局制定《山东解放区各类邮件资费表》,规定使用北海币,计量单位采用公制。平信及公文,每重2公分,收邮资5分,挂号信收邮资1角;报纸、书籍、印刷品每重1两,收邮资1分。
1947年8月1日,山东解放区邮政管理局重新修订邮件资费表,将计费邮件分为9类,计量标准改为市制。信函、公文每重1两,收邮资5元;报纸、宣传品,每重1斤收邮资5元。1948年6月1日,调整邮资,信函每重1两或其零数,收邮资200元,挂号费每件邮资300元;印刷品每重4两及其零数,收邮资100元。1949年1月,中央交通会议又规定:平信邮资最低不能少于小米4两,最多不能超过小米1斤的计费。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邮电部统一规定:平常信件每重20克,邮政资费不得少于小米12两(16两1斤)的计价。1950年1月13日,政务院规定:平常函件每件重20克,邮资300元(旧人民币,下同),后改为500元。2月1日,平常函件每件重20克,资费调为800元。3月1日,又调为1000元。5月1日,再改为800元。印刷品每重1000克,收费300元。
1990年7月31日,开始提高国内邮政资费。平信每重200克本埠由4分提高到1角,外埠由8分提高到2角。新华书店和经国家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邮寄的大宗(一批5000件以上)图书目录、征订单,按提高后的平信资费优惠20%。印刷品资费每重100克,本埠由1分5厘提高到4分,外埠由2分提高到8分。新华书店邮寄的大中专和中小学课本的资费暂未提高。邮件挂号费由1角2分提高到3角。其他邮政资费也相应地提高。
包件资费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大清邮政章程》规定:包裹资费一律按英制计量,不分路程远近,每重1磅(中国市制12两)以内的包裹,收银洋1角。保险包裹按包值收取1%的保险费,保险费起码定为2角。光绪三十年(1904年)改为按“五资”标准收费后,重1磅以内的包裹,本埠资费1角,互寄1角5分。1~3磅的包裹,本埠资费1角5分,互寄3角。6~11磅,本埠3角,互寄4角。12~22磅,本埠5角,互寄8角。宣统二年(1910年)六月,计量标准由英制改为公制。
民国时期,包裹计量采用公制,收费分普通包裹、保价包裹、快递小包、大宗包裹4种。以上包裹,凡通车船的地方资费低,重量放宽;交通不便的地方资费较高,重量从严限制。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邮政收取包裹资费,以保证运输成本和有利于用户为宗旨。建国初,普通包裹资费按照主要代运邮件的运输部门收运包裹的平均运价,酌加邮电企业内部处理费。1958年1月1日,将原一局一费的办法,改为一区一费,全国划分为227个计费区。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制定的资费标准为:5公斤以下的包裹收处理费2角。同年6月,改为每件包裹不分重量一律收取处理费2角。快递小包、航空包裹按普通包裹资费的150%计算。各类保价包裹,除收取普通包裹的资费外,另加1%的保价费。1963年,执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普通包裹资费标准。1974年,执行新的国内包裹资费标准。1985年6月,收取泡松包裹附加费(按普通包裹资费的50%计算)。1986年7月,执行山东省第一资费区的资费标准,每公斤资费超过1元者,按1元计收。凡包裹内件属经营性和超过民用包裹规格标准的作商品包裹收寄。其资费标准在民用包裹资费基础上加50%。
汇兑资费 清光绪二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896~1911年),《大清邮政章程》规定:国内汇票一律按百抽二收取汇费,即每元收费2分;中华邮政汇兑,按2%收取汇费。1934年6月,规定每张汇票不足5元者,按1角收费,超过者按比率收费。要“发报回贴”者,加收手续费6分。1947年12月7日,调整汇费,小额汇票按6.5%收费。1948年3月1日,小额汇票又按6.4%收费。同年7月,电汇汇款改为除收汇费外,每笔在20字以内者,加收电报费20万元(法币),超限每字加收2万元(法币),附言每字收费4万元(法币)。建国后,汇票不分款额多少,每张汇票收费0.20元。1958年1月1日,调整为按汇票金额的1%收费,每张最低收费1角。电报汇款,除按普通汇款收取汇费外,每张汇票收汇款电报费0.75元,后改为0.5元。1983年调为1元。
1990年7月31日起,邮政资费提高,仍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汇费,但每笔汇款最低汇费为3角;电汇电报费每件1元。附言以20字为限,电报费每字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