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管理 1965年11月1日,设交通运输管理站,开始管理陆路运输。1958年成立联合运输指挥部,负责管理全县的水陆运输。1962年后陆续设立12处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公路运输。1966年成立铁(路)、公(路)、水(路)联合运输办公室,在联合运输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其具体业务是:收集各物资单位的托运计划,平衡运力,向各专业运输单位下达运输任务,协调货、运双方关系,掌握运价政策。1980年后,联合运输的组织形式,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1981年撤销。
运输市场管理 1956年,微山县开始管理运输市场。1957年4月,建立微山县运输市场管理委员会时,下达《微山县运输管理中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之后,县委、县政府、交通局,又陆续发布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通告、布告和意见,宣传统一调度运力、统一组织货源、统一运价、票证三统一的管理政策。1980年后,运输市场逐渐开放,不再实行统一管理。
运价管理 人力车运输价格:1957年4月1日,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制定人力车运价和装卸、理货力资标准,分等计价。
1963年1月21日,县交通局、县粮食局联合下达《关于粮油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准的联合通知》,将原分为三等计价,改为分二等计算价目。
1964年5月6日,县物价委员会、县交通局联合下达《关于贯彻执行专区人力车运输价格的通知》,将全县有关理货等方面的价格在原来基础上降低3.12%。
1966年6月1日,县物价委员会、县交通局根据《山东省济宁专区人力车运价和装卸、理货力资计算办法(草案)》,修改微山县人力车运价收费标准,将原规定货物分等,改为不分等级,一律按原3等运价计算;危险品、有毒品改为按3等价加20%;取消泥泞加成费、夜间运输加成费、调车费、延时费、停运费等规定。10月16日零时执行。
1982年11月10日,济宁地区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达《关于调整人力车运输、装卸、理货计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8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费标准,即现行计费标准。
胶轮马车运价 1951年3月5日之前,未作统一规定,3月5日起,执行省政府批准的马车运价,每运吨公里2400元(北海币),可按当地情况机动,但最高不能超过木炭车9折价。6月15日,执行吨公里2800元,亦可按当地情况机动,但不能超过木炭车运价。9月25日,山东省运输公司通知:自10月1日起,降低马车运价,以原来每吨公里2800元,降至2200元。并分为农闲期(本年11月至明年4月),每吨公里2200~2600元;农忙期(5~10月),每吨公里2600~3200元。1956年4月14日,省交通厅将全省马车运价划分为甲、乙、丙三级路面价格。1958~1961年,马车运价有5次较大变更:1958年单位运价为0.3212元;1960年1月1日,调为0.3694元;1961年3月16日,又调为0.4433元;7月20日加收50%的空驶费,表现在单位运价上,按回空费35%计算(根据空驶费载重货折合计算为35%),平均运价为0.5985元;11月16日,又加收饲草补助费(按省规定马草每斤基价0.10元,单价每超过0.01元,每吨公里运费加价0.013元),表现在单位运价上为0.6268元;同年,又缩短马车短途运费计算里程,由原来的50公里以上,每公里运价0.2420元,改为15公里运价0.2933元。1962年12月,山东省胶轮马车加收回空费的费率由50%调整为20~50%。1963年8月1日起,原则上停止收取回空费。济宁专员公署交通局指示,暂保留10%的回空费。9月2日,停收回空费。1966年10月1日,微山县取消马车运价7项附加费。
汽车客货运价 微山县1958年开始执行1957年9月1日山东省汽车客货运价。客运运价:客车每人公里0.024元,代客车0.023元,行李运价每公斤公里0.00022元。1966年1月15日,开始执行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下达的《关于降低汽车货运运价的通知》,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2元降为0.20元,其他等级运价和短途运价也按此比例下降。7月25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决定,再次降低汽车货运运价,取消货物分等计价的规定。整车长途货运运价由每吨公里0.20元,一律降为0.18元;整车短途和零担运价也按同比例降低。同时取消部分客货运杂费。1975年10月15日,执行省革委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关于小型机动车货运运价的规定:1~2吨机动车和拖拉机长途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28元,2吨以上拖拉机长途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20元。1984年2月,执行省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实行货物分等计价和分车型长短途运输差别运价。
航运运价 微山县的航运和渡口运价,是根据内河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运输成本的变换而改变的。1953年4月以前无固定价格,实行货主与船主面议而定。10月~1954年9月,运价计算采用分节的办法,运距起码为16公里;1954年10月~1955年1月,比原运价降低7.42%,船舶基价1.67元,航行运价0.035元;1956年3月~1963年9月,船舶基价1.2元,航行运价0.034元;10月~1964年9月,运价有逆水和平水之分,逆水船舶基价2.3元,航行运价0.06元;平水船舶基价1.84元,航行运价0.048元;1965年4月~1983年11月,船舶基价1.44元,航行基价0.03元;12月~1985年底,船舶基价1.50元,航行基价0.033元。
第三节 运输管理
联合运输管理 1965年11月1日,设交通运输管理站,开始管理陆路运输。1958年成立联合运输指挥部,负责管理全县的水陆运输。1962年后陆续设立12处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公路运输。1966年成立铁(路)、公(路)、水(路)联合运输办公室,在联合运输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其具体业务是:收集各物资单位的托运计划,平衡运力,向各专业运输单位下达运输任务,协调货、运双方关系,掌握运价政策。1980年后,联合运输的组织形式,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1981年撤销。
运输市场管理 1956年,微山县开始管理运输市场。1957年4月,建立微山县运输市场管理委员会时,下达《微山县运输管理中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之后,县委、县政府、交通局,又陆续发布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通告、布告和意见,宣传统一调度运力、统一组织货源、统一运价、票证三统一的管理政策。1980年后,运输市场逐渐开放,不再实行统一管理。
运价管理 人力车运输价格:1957年4月1日,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制定人力车运价和装卸、理货力资标准,分等计价。
1963年1月21日,县交通局、县粮食局联合下达《关于粮油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准的联合通知》,将原分为三等计价,改为分二等计算价目。
1964年5月6日,县物价委员会、县交通局联合下达《关于贯彻执行专区人力车运输价格的通知》,将全县有关理货等方面的价格在原来基础上降低3.12%。
1966年6月1日,县物价委员会、县交通局根据《山东省济宁专区人力车运价和装卸、理货力资计算办法(草案)》,修改微山县人力车运价收费标准,将原规定货物分等,改为不分等级,一律按原3等运价计算;危险品、有毒品改为按3等价加20%;取消泥泞加成费、夜间运输加成费、调车费、延时费、停运费等规定。10月16日零时执行。
1982年11月10日,济宁地区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达《关于调整人力车运输、装卸、理货计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8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计费标准,即现行计费标准。
胶轮马车运价 1951年3月5日之前,未作统一规定,3月5日起,执行省政府批准的马车运价,每运吨公里2400元(北海币),可按当地情况机动,但最高不能超过木炭车9折价。6月15日,执行吨公里2800元,亦可按当地情况机动,但不能超过木炭车运价。9月25日,山东省运输公司通知:自10月1日起,降低马车运价,以原来每吨公里2800元,降至2200元。并分为农闲期(本年11月至明年4月),每吨公里2200~2600元;农忙期(5~10月),每吨公里2600~3200元。1956年4月14日,省交通厅将全省马车运价划分为甲、乙、丙三级路面价格。1958~1961年,马车运价有5次较大变更:1958年单位运价为0.3212元;1960年1月1日,调为0.3694元;1961年3月16日,又调为0.4433元;7月20日加收50%的空驶费,表现在单位运价上,按回空费35%计算(根据空驶费载重货折合计算为35%),平均运价为0.5985元;11月16日,又加收饲草补助费(按省规定马草每斤基价0.10元,单价每超过0.01元,每吨公里运费加价0.013元),表现在单位运价上为0.6268元;同年,又缩短马车短途运费计算里程,由原来的50公里以上,每公里运价0.2420元,改为15公里运价0.2933元。1962年12月,山东省胶轮马车加收回空费的费率由50%调整为20~50%。1963年8月1日起,原则上停止收取回空费。济宁专员公署交通局指示,暂保留10%的回空费。9月2日,停收回空费。1966年10月1日,微山县取消马车运价7项附加费。
汽车客货运价 微山县1958年开始执行1957年9月1日山东省汽车客货运价。客运运价:客车每人公里0.024元,代客车0.023元,行李运价每公斤公里0.00022元。1966年1月15日,开始执行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下达的《关于降低汽车货运运价的通知》,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2元降为0.20元,其他等级运价和短途运价也按此比例下降。7月25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决定,再次降低汽车货运运价,取消货物分等计价的规定。整车长途货运运价由每吨公里0.20元,一律降为0.18元;整车短途和零担运价也按同比例降低。同时取消部分客货运杂费。1975年10月15日,执行省革委计划委员会、交通局关于小型机动车货运运价的规定:1~2吨机动车和拖拉机长途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28元,2吨以上拖拉机长途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20元。1984年2月,执行省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实行货物分等计价和分车型长短途运输差别运价。
航运运价 微山县的航运和渡口运价,是根据内河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运输成本的变换而改变的。1953年4月以前无固定价格,实行货主与船主面议而定。10月~1954年9月,运价计算采用分节的办法,运距起码为16公里;1954年10月~1955年1月,比原运价降低7.42%,船舶基价1.67元,航行运价0.035元;1956年3月~1963年9月,船舶基价1.2元,航行运价0.034元;10月~1964年9月,运价有逆水和平水之分,逆水船舶基价2.3元,航行运价0.06元;平水船舶基价1.84元,航行运价0.048元;1965年4月~1983年11月,船舶基价1.44元,航行基价0.03元;12月~1985年底,船舶基价1.50元,航行基价0.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