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渔船管理 资料库:微山县地情库 章节:微山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2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2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2年,湖区公安局、湖区派出所开始建立渔船登记管理制度。建县至1979年,公安、粮食、水产部门均调查登记管理过渔船。
    1980年2月,微山县水产指挥部根据国家水产局制定的《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调查登记在南四湖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凡经审查合格者,发给渔业许可证,从7月1日起,持许可证,从事渔业生产。凡未经批准无渔业许可证者,一律不准进湖内从事渔业生产。机关、团体、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不发渔业许可证。
    1983年1月,山东省水产局下达《山东省渔业许可证换发、核发办法》。县水产委员会根据《办法》换发、核发了渔业许可证。
    1985~1990年,由县公安局、县水产局联合登记换发渔业许可证,凭证下湖生产。外地渔船来南四湖捕捞,必须到湖管组织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下湖捕捞。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