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渔需物资供应 资料库:微山县地情库 章节:微山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2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2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新中国建立前,南四湖区的各类渔需物资,主要由当地专营商店经销,也有通过鱼行、鱼商捎购者。
    建国初,渔需物资分别由私营商店、合作商店、国营水产供销部门销售或供应。1956年后,国营水产供销公司包揽全部渔需物资的调拨、销售业务。一类渔需物资全部由上级按计划供应;二三类渔需物资,公司根据渔业生产不同季节的需求,派人往各地采购。然后按照计划分配到各水产站或收购组(点),由站或组送到渔民船头。
    1960~1985年,水产供销部门供应给渔民一类物资:木材14.6万立方米,棉布46.9万米,棉纱(含渔用线)117618公斤;二类物资:桐油175.62万公斤,毛竹179.60万棵,麻类66.91万公斤,柴油891吨,化纤类5.11万公斤。
    水产供销部门供应给渔民渔需物资的价格,1955年前随行就市。1956年,按国家牌价供应。1964年,国家水产部提出供应渔民的渔需物资应掌握“保本经营,稍有利润”的原则。1965年,山东省水产厅统一制定各鱼区渔需物资的供应办法:凡有统销牌价的物资,不分供应对象,一律执行统销牌价;无经营牌价的物资,可加直接费,再加综合费3.7%供应;地产物资,可由用货单位直接进货,不加任何费用,必须经手者,可收取1~2%的手续费。此办法一直延用至1984年。1985年后,停止计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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