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采伐利用 资料库:微山县地情库 章节:微山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19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19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林木采伐  建国前,林木属自发性生产经营,从造林、抚育到采伐利用,均由林主自己决定。
    建国后,林木采伐、更新、利用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方法,一直存在着乱砍乱伐、急用即伐的混乱现象,影响着成材林的培植。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林业生产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开始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并且严格按照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量。
    1985年调查,全县活立木蓄积201988立方米,年采伐7000~8000立方米(其中国营100立方米),采伐量占蓄积量的3.5%,占年增积蓄量的70~80%,达到了采伐量少于积蓄量,“越采越多,永续利用”的要求。1990年,林木蓄积385540立方米,年采伐9945立方米。
    树材利用建县至1990年,树材利用程度一直很低,只利用树干,枝叶利用量很小,绝大部分被当作薪炭材烧掉。树木的干材,用于建筑的占70%,用于打制家具的占20%,用于薪炭的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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