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土地不仅属私有,而且占有量极不平衡。林木所有量也存在着不均现象,严重地束缚着林业生产的发展。
1950年,林木生产贯彻执行“谁造谁有”的政策,林业生产发展较快。1952年末,有林地面积1534亩,当年造林474亩。1955年,农民的林木折价入社,改变了“谁造谁有”的政策,挫伤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致使林业生产发展缓慢。1957年末,全县仅有林地面积2200亩。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开展大炼钢铁,改革农具,成林的树木部分被破坏。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试行草案)》(简称十八条)。1963年,县人委根据省人委的指示,对国家、集体、社员的林木均明确了权属,并颁发了林权证。至1964年,全县完成确权发证的大队有500个,共发林权证75975个,确定林木面积11000亩。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在“四旁”植树,规定每人不得超过3~4株;集体山林无人管理,盗伐滥伐现象屡有发生,使林木权属再一次出现混乱,林木又一次受到破坏。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稳定山林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11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搞好林木稳权发证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同时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林木确权领导小组,各公社、生产大队也相应地成立领导小组,开始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这次林木确权发证的政策是:在稳定权属时,坚持以现有的权属为基础,无论是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和使用林地,凡权属清楚的,一律承认,颁发给林权证;有争议者,政府出面协商处理,合理解决,不留尾巴;国营林场、苗圃、园艺场与社、队林木有纠纷者,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处理意见,报地(市)审查,报省批准施行,协商无效者,提请法院裁决,以法维护国家、集体的造林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杀树、毁林或强占林地,违者以破坏林木论处。集体与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1963、1964年发证权属为基础,折价归集体的,以是否付款为原则,付款的归集体,没有付款的仍归个人。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承认权属,予以发证。对社员的宅基地,空闲地不平衡者,在承认有差别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其方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逐户丈量宅基地,划清四至,清点树株,逐户填写颁发林权证。集体的山滩、果园,厂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自筹苗木栽植的林木,按照政策,也填发林权证。这次全县共发林权证104000个。确权发证,激发了群众造林的积极性。1983年造林710亩,1985年造林5315亩。1990年造林3725亩,其中,用材林3175亩,经济林550亩。
第二节 权属变更
新中国建立前,土地不仅属私有,而且占有量极不平衡。林木所有量也存在着不均现象,严重地束缚着林业生产的发展。
1950年,林木生产贯彻执行“谁造谁有”的政策,林业生产发展较快。1952年末,有林地面积1534亩,当年造林474亩。1955年,农民的林木折价入社,改变了“谁造谁有”的政策,挫伤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致使林业生产发展缓慢。1957年末,全县仅有林地面积2200亩。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开展大炼钢铁,改革农具,成林的树木部分被破坏。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试行草案)》(简称十八条)。1963年,县人委根据省人委的指示,对国家、集体、社员的林木均明确了权属,并颁发了林权证。至1964年,全县完成确权发证的大队有500个,共发林权证75975个,确定林木面积11000亩。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在“四旁”植树,规定每人不得超过3~4株;集体山林无人管理,盗伐滥伐现象屡有发生,使林木权属再一次出现混乱,林木又一次受到破坏。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稳定山林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11月,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搞好林木稳权发证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同时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林木确权领导小组,各公社、生产大队也相应地成立领导小组,开始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这次林木确权发证的政策是:在稳定权属时,坚持以现有的权属为基础,无论是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和使用林地,凡权属清楚的,一律承认,颁发给林权证;有争议者,政府出面协商处理,合理解决,不留尾巴;国营林场、苗圃、园艺场与社、队林木有纠纷者,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处理意见,报地(市)审查,报省批准施行,协商无效者,提请法院裁决,以法维护国家、集体的造林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杀树、毁林或强占林地,违者以破坏林木论处。集体与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1963、1964年发证权属为基础,折价归集体的,以是否付款为原则,付款的归集体,没有付款的仍归个人。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承认权属,予以发证。对社员的宅基地,空闲地不平衡者,在承认有差别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其方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逐户丈量宅基地,划清四至,清点树株,逐户填写颁发林权证。集体的山滩、果园,厂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自筹苗木栽植的林木,按照政策,也填发林权证。这次全县共发林权证104000个。确权发证,激发了群众造林的积极性。1983年造林710亩,1985年造林5315亩。1990年造林3725亩,其中,用材林3175亩,经济林55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