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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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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沿湖农渔湖民就有靠四湖充足的饲草,饲养放牧畜禽的习惯。一般农户饲养1头母牛或1头母驴,以繁殖幼畜,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为目的,兼用于与别家合夥耕作。富裕户养牛、驴成犋,用于耕作和运输。1912年调查,县境内大牲畜存养量34000头,户均0.68头;小家畜43000头,户均0.86头。民国后期,战乱频繁,畜禽饲养量下降,1949年,存养大牲畜15072头。其中牛11951头,占73%,驴2981头,占19.88%,马、骡140匹,占0.92%,小家畜6938头,家禽170000只。
新中国建立后,畜禽饲养业发展很快。1953年,大牲畜存养量21335头,比1949年增加6263头,提高41%;小家畜29893头,比1949年增加4.3倍。1956年,中央制订“保护耕畜,奖励繁殖”的方针,同时下达了关于保护耕牛的各项政策,要求严格宰杀审批权限,使畜禽饲养业得以稳定发展。是年,大牲畜存养量22294头,小家畜41173头,分别比1953年提高9.6%和71.6%。人民公社化后,大牲畜实行集体饲养,使役繁重,畜体瘦弱多病,死亡数量增加,繁殖减少。家畜、家禽的饲养也受到限制。1960年,大牲畜的饲养量比1953年下降77%。1978年后,畜禽饲养量开始回升。1984年,县政府提出大力发展畜禽生产,每年当以3.4%的递增率发展。1985年,全县有大牲畜11403头,小家畜133401头,家禽142.6万只,比1980年增加10倍,并且出现了饲养专业户100户。1990年末,实有大家畜13183头,比1985年增加26.4%,小家畜、家禽,比1985年均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