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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联产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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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2月,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条例)》。会议要求,农渔业生产要推行不同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5月,各公社开始试办农渔业生产责任制。12月,全县有748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12月,全县有2016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其中联产计酬、包产到户、包产到劳力的539个,占核算单位总数的28.6%;两头集中、中间管理到劳力的933个,占核算单位总数的49%;主要农活实行包工的544个,占核算单位总数的22.4%。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克服了集体经济长期“吃大锅饭”的弊病,纠正了管理过于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5年,粮食总产19315万公斤,亩产突破千斤关。
随着联产承包政策的落实,1982年,农村开始出现专业户,至1985年,全县共有各种类型的专业户893户,占农村总户数的0.79%。其中种植业专业户458户,占专业户总数的41.1%。这些专业户多集中在城镇附近,以种植蔬菜为主。欢城镇的蔡楼、翁楼村已成为“山东4号”、“鲁白1号”大白菜制种专业村。蔡楼村310户,1402人,耕地1000亩,年人均收入250元。1982年,接受山东省蔬菜研究所转让给的“山东4号”大白菜制种土地1000亩,经过3年的制种种植,已经成为山东省蔬菜研究所的大白菜制种基地。1990年,人均收入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