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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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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28日,中共微山县委召开有线广播大会,根据上级指示号召建立人民公社。9月9日建成微山岛人民公社。至10月17日,又陆续建立起炬星、宏光、西湖、南阳4处人民公社。12月,区划调整,全县改建为微山岛、夏镇、欢城、留庄、南阳、马坡6处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349个,生产队1473个,入社农民728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9.96%,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组织。从1958年建立到1984年社改乡镇,26年中,大致经过3个时期。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1958~1960年)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正值大力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时候,各行各业都开展“大跃进”。人民公社一建立,就强调“一大二公”,实行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在本公社内一切财物、人员由公社统一调配使用,生产大队、生产队无自主权。于是“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调集45000人分赴韩庄和各公社驻地去大炼钢铁或办地方工业的做法应时而产生。
人民公社在组织形式上,实行团、营、连、排、班军事编制;在生产上划分战区,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从事劳动。
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在收益分配上,以公社为分配单位。社员实行半供给制、半工资制相结合的方法,社员吃饭不要钱,按月发工资(发工资并没有兑现)。人民公社从组织形式到收益分配,都促使各队设立公共食堂。1958年12月,全县共办公共食堂1340个,就餐215000人,占全县总人数的69%。
1959年3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人民公社开始实行三级核算,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人民公社调整体制时期(1961-1966年)
1960年8月18日,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1月3日,又发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961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又下达《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中共微山县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规定》。会上检查了由于刮共产风而产生的“一平二调”的错误,并限定日期,退赔平调的实物。12月,县委抽调163名县直机关干部深入各公社,进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1962年1月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全县调整为11处人民公社,560个大队,2322个生产队,开始执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政策。从此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稳定了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
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后,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了全部公共食堂,纠正了大兵团作战的错误做法。生产上实行包产量、包工分、包投资、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的政策。同时,生产队根据《农业六十条》的规定,将全队耕地总面积的7~10%分配给社员作自留地。并鼓励社员饲养家畜、家禽,从事小型副业生产。
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后,在收益分配上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制度。粮食分配,除了上交国家的公粮和生产队留足种子、公用粮外,剩余粮食全部分配给社员。柴草分配“随粮走”。烈军属、工属、“五保”户的口粮分配标准稍高于社员的平均水平。这种分配制度,一直延续至1980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1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大“四清”运动)开始,“四清”工作队进驻微山县,人民公社的一切权力,全归“四清”工作队掌握。县、社两级干部集中县驻地学习。“红卫兵”运动开始后,“四清”工作队随之撤出,群众组织造反夺权,县、社两级机构瘫痪,领导干部靠边站,农业生产失去领导,农村经济一度出现混乱。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人民公社的“三包一奖”、评工记分、多劳多得等政策被视为“工分挂帅”、“物质刺激”而受到批判。1967年8月,县革委号召推广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的劳动管理方法,全县开始实行“政治挂帅”、“自报公议”的平均主义的计酬方法。1975年,全国第一次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全县掀起“农业学大寨”的高潮。与此同时,减少社员的自留地,禁止社员喂养家畜、家禽等做法随之发生,甚至连社员正常的家庭副业生产也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