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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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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组 1949年春,原属峄县的前寨、后寨村农民,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下,自发地组织起两个变工互助组。互助组农忙时组织起来,互相帮助,不记工,不分配,农闲时各户自行生产。此乃微山县境内互助组之滥觞。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同年12月,将此文件下发到各级党委。并要求各级党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遵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临城县第十区派团区委书记张秀桐至夏镇部城三村帮助建立起赵希贤互助组,入组农民6户,25口人,土地50亩。当年,比单干农民的土地每亩平均增产25%。是月,今县境内有不同类型的互助组979个,入组农民共9997户。这些互助组,大都是按照农事季节进行组织结合,过了生产季节即停止,农忙再组织,称季节性互助组。1952年9月6日,中共湖区工委贯彻滕县地委《关于解决互助合作的方针政策问题的指示》。《指示》要求坚持“自愿两利”的原则,大量发展互助组,对已成立的组,进行整顿、巩固、提高。是年底,互助组发展到1158个,入组农民15107户,占总农户的25%。这类互助组,农闲时,互助组搞一些小型副业,适当提取公共积累,添置改良农具,称常年互助组。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共湖区工委和原属各县区委派出大批工作组,深入农渔村帮助建立互助组。12月,互助组发展到1689个,入组农民19449户,占总户数的30.2%。
互助合作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在1949年亩产45公斤的基础上,1954年提高到亩产131.5公斤,每亩增产86.5公斤,每年以19.6%的递增率发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195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2月,中共微山县委在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区和鲁桥镇试办10处初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农业7处,渔业3处)。入社农、渔民153户,792人,土地1573亩,牲畜37头,主要农具145件,船121只,渔箔7470条,继之推广至全县。12月,全县共建立初级社13处,入社农民1078户,占总农户的1.5%。1956年12月,初级社发展到452处,入社农民37720户,占总农户的53%。
初级社,大者百户以上,小者十几户。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统一经营管理。社下设生产队(组),进行有组织、有领导的生产劳动。年终收益,除交纳农业税、扣除当年成本、提取公共积累和留下下年度生产费用外,剩余部分按土地股占40%,劳动工占60%分配给社员。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1955年10月4~11日,中共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2月,县委决定,以赵希贤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为试点,成功后,推广全县。1956年1月28日,中共微山县委下达《关于试办高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的初步意见》后,微湖区杨村殷延峨、墓前村姚存才、郗山村孙秀芝,南阳区南阳马士贤,夏镇区爱国村张裕厚,建闸区建闸村马宜祥,仲浅区师庄村侯凤祥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继建立。12月,全县建成高级社52处,入社农民15128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1.4%。1957年12月,高级社发展到280处,入社农民42225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0%。
高级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规模大小不一,有一村一社,有多村一社,也有一村多社者,大者500户以上,小者30~50户。社下设生产队。高级社,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生产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的制度,取消土地分红,采取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方法,对鳏、寡、孤、独的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