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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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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土改前调查,今县境内有50096户,225389人,土地527965亩,人均占有土地2.34亩。根据《土地改革法》,应划地主、富农2826户,共有15774人,占总人口的6.9%。这些地主、富农共占有土地316779亩,人均20.1亩。贫下中农及其他劳动者209615人,占总人口的93.1%,占有土地211186亩,人均占有土地1.01亩。
附一、夏镇区典型调查
土改时调查,夏镇区共有5103户,22416人,土地51050亩。其中,地主265户,1323人,占有土地18000亩,人均13.6亩;富农79户,412人,占有土地2317亩,人均5.62亩;中农1273户,6150人,占有土地16000亩,人均2.6亩;贫雇农3486户,14531人,占有土地14733亩,人均1.01亩。夏镇大地主叶子干全家14口人,占有土地2000亩,人均142.8亩。
二、塘湖乡典型调查
土改时调查,塘湖乡共有2179户,9905人,土地30700亩。其中,地主100户,499人,占有土地9182亩,人均18.4亩;富农62户,311人,占有土地3047亩,人均9.79亩;贫农2017户,9095人,占有土地18471亩,人均2亩。新庄大地主孙兆吉,清末占有土地8000亩,土改时全家8口人,还占有土地1400亩,人均175亩。
剥削方式 地主阶级剥削农民主要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其主要剥削方式有:
永佃制。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田底为地主所有,田面为佃农所有,佃农向田主纳佃银若干,取得永佃权。田主不得随意撤换佃农租用的土地。据有田面的佃户,可以将田面自由转租,田主不得干涉,租课则由原佃户缴纳。1949年,境内有承佃永佃的农民9200户,46000人,租地50600亩,年亩交租粮60~80公斤,夏、秋各半。
分租制。田主与佃户共同分配佃户承租土地收获的农产品。人工、畜力、农具概由佃户负担;肥料、种子,主、佃双方分摊。因此,农产品按三、七或四、六比例分配。即田主分七成,佃户分三成,或田主分六成,佃户分四成。1949年,境内有承租农民6900户,35000人,租地45000亩。
包租制。佃农包租的土地,耕作费用,统归佃户负担,田主收取固定地租。地租有物纳和钱纳两种。包租有一定期限,或3年或5年,须凭中人(介绍人)参加定契约,租额双方议定,一般占总收获的40%到60%固定不变。1949年,境内有包租农户6900户,32000人,租地39000亩。
高利贷。有粮贷和币贷两种。贫农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通过中人向放高利贷者借贷。定息有借一还二或借一还三者。春借夏还,或春借秋还,如到期不还,本息加息,俗称“驴打滚”的利。
封建剥削制度,破坏了生产力,窒息了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村经济频于崩溃。1948年,境内平均亩产粮食仅39公斤。
减租减息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1947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区开始实行减租减息,用合法强制的方法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减轻租额负担,即在原定额的基础上,实行“二五”减租(原交一石者减二斗五升),或“四六”减租,或更多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