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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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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由县质量监督站负责。该站成立于1985年3月13日,负责监督县内所有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每年监督建筑面积达7万平方米以上。监督内容和程序是:
(1)所有建筑工程在开工前,监督站必须审核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了相应的施工条件,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发给开工执照;
(2)在工程施工中,监督站随时对工程进行抽检,发现质量有问题,可令其停止施工;
(3)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资料送交监督站检验。未经质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4)监督站对违犯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及时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令其停工或处以经济罚款。
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坚持用数据说话,公正监督,有效地保证了全县的工程质量。建站6年来(到1990年)共接受委托监督工程450多个,建筑面积达67万平方米。共查出质量隐患3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12万多元。处罚了25个质量劣差工程的施工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自1985年起,监督站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岗位人员进行了培训,对城乡建筑公司分等定级,并按不同等级发给资质证书。
县建委还每年定期协同有关部门对每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评比,奖优罚劣。同时,组成专门班子,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县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进行整顿,制止了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转手倒包工程等混乱现象。对不顾工程质量、暗中索贿受贿、偷工减料,为争抢工程暗递“红包”,工地拔橛子等不正之风给予有力的打击。通过这些手段,全县的建筑市场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