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市容绿化管理

档案浏览器

在市容和绿化管理方面,县政府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在县城规划区内的街道、道路、空地、广场、绿地上,不得乱倒垃圾和污水。未经城建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搭设棚厦和堆物作业,更不准依墙搭设各类建筑物。如有违者,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2)集体、个体经营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农贸市场,由城建和工商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场地清洁;
(3)县城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沿街(路)墙面上不得随意扒门开窗。确需扒门开窗的,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按建筑物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交纳5元的市容管理费。不经批准擅自行动者,处以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4)县城内的各种垃圾,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乱倾乱倒。建筑工程必须实施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不准随意在路面上堆放建筑材料;
(5)各类宣传栏、阅报栏、广告栏、标语牌、画廊,必须保持清洁。其设置地点,由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主要街道两侧墙壁和电线杆上张贴广告、标语及乱挂招商宣传牌,违者,一次罚款20元;
(6)公安、交通、教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配合城建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保护花草树木。对损坏花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要积极阻止和检举。城区道路两侧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坏;不得随意攀登、折枝、采摘树叶、刻划、打钉、拴牲畜,不得利用树身作业、搭棚、拴绳挂物;不得在树木、花草附近挖坑取土。违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处罚。确因各种建设需要,必须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者,须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为整顿市容、绿化环境,到1988年,城市管理监察中队清理违章建筑217处,拆迁800余户民房,计9616间。制止任意扒门开窗15处、破坏路面8处。规定设立瓜果点9处,早餐点8处。取缔沿街摊点群7处,划定临时停车场3处,收回不规范广告牌97块,拆除人行道上违章棚厦112个,铁屋、小屋37间。制止违章建房47户。粉刷临街墙面5万平方米,粉涂行道树1.67万株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