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公共设施管理方面,县政府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县城道路、桥涵、停车场、交通亭、上下水道、检查井、路灯、环卫设施、测量标记、消防栓、宣传栏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或改变用途。违者除令其退出、修复和赔偿损失外,并酌情给予经济制裁;
(2)严禁向下水道、水篦子、排水沟、坑塘、河流内排放垃圾、废土、粪便和各种废弃物。禁止在一切排水设施周围填垫、挖掘或取土。凡向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及事业单位(含自选管道排放的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3)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各种架控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敷设,不准乱插、乱接、移动。如需新建、改建时,必须报城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置,违者令其停工或罚款;
(4)电信、广播、照明线、架空电缆,距地面不得少于8米;电力电杆不得低于15米。不合乎要求的要逐步更换或改设地下电缆;
(5)严禁在道路、广场上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和摆摊经商。确需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时,要按规定向城管部门交纳占用费,并限期清理干净。
第三节 公共设施管理
在城区公共设施管理方面,县政府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县城道路、桥涵、停车场、交通亭、上下水道、检查井、路灯、环卫设施、测量标记、消防栓、宣传栏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拆除或改变用途。违者除令其退出、修复和赔偿损失外,并酌情给予经济制裁;
(2)严禁向下水道、水篦子、排水沟、坑塘、河流内排放垃圾、废土、粪便和各种废弃物。禁止在一切排水设施周围填垫、挖掘或取土。凡向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及事业单位(含自选管道排放的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3)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各种架控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敷设,不准乱插、乱接、移动。如需新建、改建时,必须报城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置,违者令其停工或罚款;
(4)电信、广播、照明线、架空电缆,距地面不得少于8米;电力电杆不得低于15米。不合乎要求的要逐步更换或改设地下电缆;
(5)严禁在道路、广场上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和摆摊经商。确需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时,要按规定向城管部门交纳占用费,并限期清理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