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1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通告》;此后,又在1989年9月6日下达《县城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两个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在城市建筑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委批准,签发施工执照,予以定位、放线,交纳建设造价千分之一的规划管理费。未经批准的视为违章建筑;属违章建筑,建委除下达停工通知书外,还要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影响予以罚款、无偿拆除等处罚;
(2)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部门应到施工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罚款;
(3)对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要适当控制层数、色彩。多层为主,低层为辅,布局合理,色彩协调。奎文路、城后路、镇中街、东风路、文化街、戚城街、新河街等主要街道两侧,单位必须建3层以上的楼房,个人建筑不得低于两层,禁止建造平房;
(4)所有沿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翻建)都要按规定退出道路规划红线。非营业性建筑,如办公楼、宿舍楼、住宅等应退出红线5~8米;大型公共建筑,如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等要退出红线8~12米;
(5)主要街道两侧,不得围建实体高墙,确需围墙的,经建委主管部门批准,可建成栅墙或透花墙。
(6)各类临时建筑,须经建委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范围、时间进行建设。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并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
第二节 城市建筑管理
1984年12月1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通告》;此后,又在1989年9月6日下达《县城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两个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在城市建筑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委批准,签发施工执照,予以定位、放线,交纳建设造价千分之一的规划管理费。未经批准的视为违章建筑;属违章建筑,建委除下达停工通知书外,还要视其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影响予以罚款、无偿拆除等处罚;
(2)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部门应到施工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罚款;
(3)对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要适当控制层数、色彩。多层为主,低层为辅,布局合理,色彩协调。奎文路、城后路、镇中街、东风路、文化街、戚城街、新河街等主要街道两侧,单位必须建3层以上的楼房,个人建筑不得低于两层,禁止建造平房;
(4)所有沿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翻建)都要按规定退出道路规划红线。非营业性建筑,如办公楼、宿舍楼、住宅等应退出红线5~8米;大型公共建筑,如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等要退出红线8~12米;
(5)主要街道两侧,不得围建实体高墙,确需围墙的,经建委主管部门批准,可建成栅墙或透花墙。
(6)各类临时建筑,须经建委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范围、时间进行建设。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并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