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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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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 建县初期,无专业的房产机构。建国以后没收的地主、官僚的房屋,接管的逃亡地主、官商的房屋、敌伪机关的用房和公共的庙宇、会馆等,一律属于公有,归县政府财政科管理。各机关、国营企业、公办学校使用的公房,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政府财政科批准,即可无偿地调拨使用。1956年4月7日,微山县房产管理委员会成立,7月30日,公房开始收取租赁费。租赁费有3个标准,以每平方米计算,草房土地面,收人民币4分;瓦房土地面,收5分;北屋瓦房、砖铺地和楼房均为6分。
1960年后,一般每间房屋收费1元左右,低者0.7元,高者1.2元。至于房间的大小、结构、设施等情况均忽略不计,此法一直延续至1990年。
1972年,微山县房产维修队成立。维修队负责县城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房维修并收取房租费,全年收入15万元左右。1973年年底,在维修队的基础上成立房产管理所。1985年,房管所作了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工作。普查结果:私有房屋878377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247692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997682平方米。这些房产分布在县城、3个镇和两个独立的工矿区。1987年10月,房管所又对全县村庄进行了确权发证工作,共确权发证9732户,其建筑面积达716545平方米;给491户(处)的单位自管房颁发了产权证,建筑面积达105214平方米。因各种原因暂缓登记的134户。这些管理措施,最后均记录在案,登记造册,以利开辟将来的房改工作。此次普查和确权发证工作,共建立档案文书11386卷。
地产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私人和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买卖权。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建县后,全县执行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迁移居民30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70年代,国家重新修订了审批权限。征地10亩以下,由县革命委员会审批;10亩以上,由市地审批。1982年,国务院下达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再作规定:征用、划拨土地3亩以下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3亩以上10亩以下者,由市地批准;1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程序:建县初期,征地单位提出意见,民政局盖章,即可征用。人民公社化后,征地单位必须把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地数量、被征单位的意见写出书面报告,经县人委批准,再与公社、生产队签订协议后,方可使用。1982年,县民政局据省厅通知,将土地管理权移交农业局。1986年后,征地单位,须先经县计委批准其建设计划,再经县建委许可,最后才可向农业局办理征地手续。1987年后,改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征地手续。
征用土地补偿费:按所征土地前3年粮食总产量计算,另加附属物折款,执行标准一般就高不就低。征用菜地、园地等,另加工地改良费,使之高于一般大粮地。50年代,每亩计价30~60元;60年代80~300元;70年代,800~1000元;80年代,8000~20000多元。根据不同情况,有些征地单位还须接受安排被征单位的农业人口招工、承担基建、包揽活路等附加条件;但这些均是不入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