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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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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微山县成立农村房屋建设领导小组,1987年该小组改由建委领导。1982年,国务院颁布《第二次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农委、建委颁布《村镇规划原则》;山东省也颁发了《第三次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微山县人民政府均相应地作了部署。
1983年,县政府印发了《微山县农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接着颁布了《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4年又颁布了《微山人民政府关于文明村镇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述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如下:
(1)农村所有土地均归集体所有(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除外)。农民对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出租,不准把承包地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2)全县所有乡镇必须在1984年11月底前制定出村镇规划。规划应本着长远与短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美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农民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共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设立专门班子,绘出“两图一书”,即村镇现状图、规划图及规划说明书;
(3)村镇建设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规划,个别很小的自然村和零散住户可与附近自然村合并规划。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要服从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
(4)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建设用地。乡、镇驻地主要街道一般宽10~20米,村庄主要街道一般宽10~15米,其他街道一般宽7~10米,小巷最窄不可少于3.5米。较小的村庄可适当减少街道宽度。农民住宅的面积,拥有土地较多的村,每户不超过3分半,一般村不超过3分;城镇郊区和乡镇驻地还应从严掌握。
安排农民宅基地时,要首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村头荒废闲散地、山坡瘠薄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如必须占用,须经乡镇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方可。部分户超规定占用的宅基地,限令其退出。
社员建房要根据农村的特点,按照整齐、美观、实用、节省的原则设计,提倡建楼房,特别是城镇郊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更应高标准地安排建设楼房。
文件还规定对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宅基地。
从1982年国务院关于农村规划建设的文件下达,至1984年,县共举办了33期学习班,陆续培训了各乡镇农村的规划技术骨干。1983年,又抽调16人参加了济宁市的两期技术培训,有1人参加了省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所有技术人员都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农村规划的专业知识。至1985年,全县实施规划的自然村414个,占全县自然村总数的69.46%。除彭口闸、高楼、昭阳3个乡外,其余15个乡镇均作了规划。至1990年,全县乡镇均有了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