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的计划生育工作,从50年代末的宣传提出,60年代的初步试行,直到70年代末,才逐步有了比较完善的政策。
提倡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 1978年12月1日,微革发(78)210号文规定:根据“晚、稀、少”的原则,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1个,最多两个,提倡只生1个,奖励生1个孩子后绝育的夫妇。
1980年2月6日,微革发(80)34号文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1对夫妇只准生1个孩子。对自愿报名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除按省、地规定给予照顾和享受的福利待遇外,是脱产干部或职工的,由本单位奖励30元,农村社员奖励相当30元价值的工分。
1981年4月1日,微发(81)19号文规定:脱产干部和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园、定期查体、优先就诊用药。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优先招工、招生。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农村干部、社员的独生子女每月发给相当于5元价值的工分,按成人分粮。上述两种类型的独生子女,从其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一直照顾到14周岁。属干部职工的,只有1个孩子的同有两个孩子的一样可分同等面积的住房,且只按5%收房费。农村干部社员优先解决宅基地。
1983年1月3日,微发(83)1号文规定:终生只生1个孩子的职工,退休时加发本身工资5%的退休金,其符合条件的女儿或女婿均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非国家职工的独生子女与国家职工结婚后,其父母均享受职工直系亲属的劳保福利待遇。
照顾生二胎 在全县大力推行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的同时,对某些确有特殊情况的夫妇,可照顾生二胎。其条件是:独子与独女结婚的;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力的;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1个孩子又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1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归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系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双方各有1个孩子,均依法判为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5年以上,只生1个女孩,并继续在井下作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回大陆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港、台、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
农村社员除以上各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的(妇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两代均为1子的;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1个女儿的。
限制无计划生育 1983年1月3日,中共微山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微山县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规定:凡国家干部职工,不按计划生育者,除了罚款外,行政上也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分;凡农村干部或社员不按计划生育者,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征收不同数量的超生费,并且不分给超生子女责任田。
第三节 节育政策
微山县的计划生育工作,从50年代末的宣传提出,60年代的初步试行,直到70年代末,才逐步有了比较完善的政策。
提倡1对夫妇只生育1个孩子 1978年12月1日,微革发(78)210号文规定:根据“晚、稀、少”的原则,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1个,最多两个,提倡只生1个,奖励生1个孩子后绝育的夫妇。
1980年2月6日,微革发(80)34号文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1对夫妇只准生1个孩子。对自愿报名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除按省、地规定给予照顾和享受的福利待遇外,是脱产干部或职工的,由本单位奖励30元,农村社员奖励相当30元价值的工分。
1981年4月1日,微发(81)19号文规定:脱产干部和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园、定期查体、优先就诊用药。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优先招工、招生。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农村干部、社员的独生子女每月发给相当于5元价值的工分,按成人分粮。上述两种类型的独生子女,从其父母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一直照顾到14周岁。属干部职工的,只有1个孩子的同有两个孩子的一样可分同等面积的住房,且只按5%收房费。农村干部社员优先解决宅基地。
1983年1月3日,微发(83)1号文规定:终生只生1个孩子的职工,退休时加发本身工资5%的退休金,其符合条件的女儿或女婿均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非国家职工的独生子女与国家职工结婚后,其父母均享受职工直系亲属的劳保福利待遇。
照顾生二胎 在全县大力推行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的同时,对某些确有特殊情况的夫妇,可照顾生二胎。其条件是:独子与独女结婚的;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力的;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1个孩子又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1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归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系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双方各有1个孩子,均依法判为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5年以上,只生1个女孩,并继续在井下作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回大陆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港、台、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1个女孩的。
农村社员除以上各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的(妇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两代均为1子的;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1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1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1个女儿的。
限制无计划生育 1983年1月3日,中共微山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微山县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规定:凡国家干部职工,不按计划生育者,除了罚款外,行政上也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分;凡农村干部或社员不按计划生育者,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征收不同数量的超生费,并且不分给超生子女责任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