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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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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共337295人(含婚龄前人数),其中未婚的108741人,占15及15岁以上总人口的32.24%;有配偶的203941人,占60.46%;丧偶的23532人,占6.98%;离婚的1081人,占0.32%。
在未婚人数中,20~24岁年龄段的30886人,占未婚人数的28.4%。这预示着1983~1990年全县将面临结婚高峰期。其他年龄段的人数和比例是:25~29岁段,7984人,占未婚人数的7.34%;30~49岁段5599人,占未婚人数的5.15%;50岁以上的2280人,占2.10%。
1982年,全县女性登记结婚的3848人,均为初婚。其中,20周岁的231人,占初婚人数的6%;21周岁的412人,占10.71%;22周岁的556人,占14.45%;23周岁以上的2649人,占68.84%。数字显示,实行晚婚的越来越多,登记结婚的年龄逐步推迟。
1985年,20周岁女性结婚的仅1人,只占总登记结婚4747人的0.02%;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的3417人,占登记结婚总人数的80.46%。至1990年,23周岁以下未婚男女青年均没有登记结婚的,全部自觉地落实了晚婚计划。
1982年人口普查时,全县丧偶的为23532人,占已婚人数的10.29%。18~29岁年龄段丧偶的118人,占丧偶人数的0.5%;30~39岁年龄段丧偶的609人,占丧偶人数的2.59%;40~49岁年龄段丧偶的1826人,占7.76%;50~59岁年龄段丧偶的4989人,占丧偶人数的21.2%;60岁以上的15990人,占丧偶人数的67.95%。
1982年,18岁以上结婚人口中,离婚的1081人,1990年离婚的下降为580人。离婚后再婚的,女性多于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