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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林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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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片林和零星树木,均为谁种谁管。建国后,国有营造林木,由单位管理。集体营造片林及堤岸防护林、果园由集体单位派专人管理。群众栽植的“四旁”树木,均由个人管理。进入70年代,实行田成方、路成网、沟路渠综合治理。各公社相继建立了农田林网、林粮间作及速生丰产林基地。为此,县政府多次下发林业管理通告,各公社、生产大队组成护林专业队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护林公约、奖罚制度。1985年1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市、区颁布的林业法规。加强林业专门管理机构,林业局增设公安科、林政管理科,林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90年代后,各乡镇设立护林专业组织。根据省、市《关于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的规定,全区本着“多栽少伐”的方针,制定每年采伐计划,按计划限额采伐,并补栽幼林,使林木管理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