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有 清末、民国年间农村沿袭封建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划分阶级成份。1949年,全县共有耕地687206亩,人均耕地2.58亩。
1949年各阶级成分占有耕地情况表
表 4~1
封建剥削 在封建制度的维护下,地主、富农利用占有的大量土地,采用不同的方式残酷剥削农民。
地租 农村租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租制,佃户将当年收获的粮食和作物秸秆的一半交给地主;二是包租制,地主将租额一次性定死,不分年景丰歉,佃户每年每亩交给地主粮食五十公斤左右,占常年亩产的50~70%。
雇工 贫苦农民被地主、富农雇用半年以上的叫长工(领工、掌鞭、杂役、厨工、仆人等);农忙时被临时雇用者叫短工。雇工创造的价值,除微薄报酬外,其余大部被剥夺。王堂村一崔姓地主,占地600亩,雇用长工5人,短工六七十人,一般年份亩产粮食110公斤,年收粮6.6万公斤。付雇工薪粮1.2~1.5万公斤,独得粮食5.1~5.4万公斤,剥削量77.3~81.8%。
高利贷 地主、富农以高利率、复利率借给贫苦农民钱粮。借钱月息三至四分;借粮多在麦、秋两季收获前一两个月内,借一还二。逾期归还则利上加利,俗称“驴打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