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生育的核心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晚婚、晚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境内的青年结婚年龄大都受《婚姻法》约束,早婚现象大为减少。1978年12月17日,济宁县革命委员会作出晚婚、计划生育20条试行规定。1980年新《婚姻法》实施后,青年结婚年龄提前,晚婚率有所下降。1981年2月15日,济宁县委、县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晚婚晚育在本区形成风气。青年结婚,多在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1995年青年晚婚率高达99.98%。
晚婚和晚育是相辅相成的,实行了晚婚,再生育即是晚育了。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就做到了晚育,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则间隔4年以上。
少生、优生 1963~1966年,要求已生4个孩子的夫妇绝育,已生3个以下孩子的要稀生。1971~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和“晚、稀、少”。1981年3月,县委、县政府、县人大提出“两个孩子正好,两胎间隔4~5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和“两个孩子的一般不准再生,三个孩子的要绝育”的要求。6月,济宁县委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具体规定对独生子女的优待条件。1985年4月26日,区委、区政府制订农村“间隔式”二胎生育试点的8条规定。1988年9月30日,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从1989年起实行人口目标责任制,将计划生育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建设。11月14日,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1993年8月18日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贯彻济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意见》。1994年11月23日,区委、区政府提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严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惩,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抓好村级坐班查访制度,开展争创“三为主”合格村活动。1995年11月12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计划生育调度会,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妥善解决计划生育人员待遇。
第二节 政策
我国计划生育的核心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晚婚、晚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境内的青年结婚年龄大都受《婚姻法》约束,早婚现象大为减少。1978年12月17日,济宁县革命委员会作出晚婚、计划生育20条试行规定。1980年新《婚姻法》实施后,青年结婚年龄提前,晚婚率有所下降。1981年2月15日,济宁县委、县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晚婚晚育在本区形成风气。青年结婚,多在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1995年青年晚婚率高达99.98%。
晚婚和晚育是相辅相成的,实行了晚婚,再生育即是晚育了。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就做到了晚育,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则间隔4年以上。
少生、优生 1963~1966年,要求已生4个孩子的夫妇绝育,已生3个以下孩子的要稀生。1971~1978年,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和“晚、稀、少”。1981年3月,县委、县政府、县人大提出“两个孩子正好,两胎间隔4~5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和“两个孩子的一般不准再生,三个孩子的要绝育”的要求。6月,济宁县委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具体规定对独生子女的优待条件。1985年4月26日,区委、区政府制订农村“间隔式”二胎生育试点的8条规定。1988年9月30日,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从1989年起实行人口目标责任制,将计划生育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建设。11月14日,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1993年8月18日区委、区政府制定《关于贯彻济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意见》。1994年11月23日,区委、区政府提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严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惩,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抓好村级坐班查访制度,开展争创“三为主”合格村活动。1995年11月12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计划生育调度会,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妥善解决计划生育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