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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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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视女子足小为漂亮,讲究“三寸金莲”。女孩子从三、四岁起,就要把脚裹起来,使其前头变尖,大多女孩足趾被勒断,成为终身残疾。1931年,济宁县成立放足会,宣传放足,但收效甚微,1945年取消。
建国后,缠足之俗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