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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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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警察局兼管食品卫生检查。新中国成立后,食品卫生工作由卫生科负责。每年夏、秋季,卫生科与县卫生院联合进行食品卫生检查,严禁销售腐烂变质和不清洁的食品。1956年,卫生防疫站设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工作。1960年2月,贯彻执行卫生部和商业部联合发布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印刷宣传画、条幅,并组织培训。同时,对食品加工、销售行业和食品摊贩进行卫生监督。1970年,对饭店及饮食摊点进行整顿,经检查达到卫生标准,方可营业。1974年,济宁县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1978年,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对饮食服务业进行检查评比,对食品从业人员作健康查体。到1987年共进行健康查体15422人次,对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者,发给健康检查合格证,准予从事饮食加工、销售。对查出的94名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患者,调离食品行业工作。
1983年,开始实行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各饮食行业建立卫生组织,做到食物新鲜、食具消毒、生熟分开、不出售变质食品,并增添防蝇、防尘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证,严禁无证经营。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把食品卫生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济宁县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车、宣传栏广泛宣传,印制宣传材料2万余份,举办各种类型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班122期,培训食品从业人员2万余人次,培训率约98%。年底,防疫站食品卫生科首次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对违犯《食品卫生法》的38个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3家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体饭店停业整顿。1985年,对食品行业进行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73.4%。1988年,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对两千余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和健康查体。1993年6月,部分市人大代表对郊区食品卫生工作进行视察。同年,对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整顿,抽检食品合格率81%。1994年5月,首次开展流通领域食品索证检测和饮食业餐具检验,共检测餐具478份,合格率89%。7月,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对11家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食品加工和饮食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天内全部执行完毕。1995年,对肉食、婴幼儿食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糕点和保健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治理,依法对3103家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65家生产经营者,处以停业整顿和其他处罚。当年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5093份(其中集体2763份,个体22330份)。培训食品企业负责人150人次,从业人员46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