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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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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建国前,境内无专门药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建国后,卫生科逐渐加强了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959年,根据卫生厅《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成药管理的试行办法》对药品进行管理。1978年,卫生局对土药厂、制剂室进行整顿。鉴于多数单位技术水平低下,设备陈旧简陋,无法保证质量,责令卫生室土药厂全部停产,卫生院制剂室不准生产大液体,只能生产供本单位使用的3~5种制剂。
1983年,各医疗单位封存了被卫生部宣布淘汰的127种药品。1985年5月,在境内查出福建邵武农场生产的劣质鲜竹沥口服液151件,价值1.8万余元;安徽生产的假土霉素、红霉素56盒,价值3780元;其他伪劣药品24种,价值1.1万元;查处无证游医药贩17起,没收销毁假药100余公斤。取缔唐口、二十里铺2处非法药品经营点,查获伪劣药品137种,价值1.4万余元。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7年2月,设立区药品检验所,对药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1988年,对全区5个制剂室及12处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396个卫生室、120个个体诊所进行整顿,查出各类伪劣药品价值2.5万余元;截获入境假药价值1.6万余元。1989年,对704个卫生室进行药品检查,向其中550个合格的卫生室颁发了《用药许可证》;对5个购置私人药品、8个使用假药的卫生室,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查处3起外地非法经营药贩,查获伪劣药品价值1.5万余元;查获1起盗药案,收回药品价值5000余元;查处4起非法制药案件。1990年后,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每年进行一次普查,并任命54名专、兼职药品监督员。1992年查处唐口、二十里铺2处无证销售药品案,查处南张乡文郑村、长沟镇长沟村2卫生室销售假药案。1995年对境内医疗单位的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对药品存有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跟踪重点检查。卫生局多次发文,严禁医疗机构从私人手中和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对村卫生室实行购药登记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 1950年,卫生科对所属医疗机构和个人存放的麻醉药品,限期登记,收购上交。1964年,各医院对毒麻限剧药品,都建立管理制度,分别设置专柜加锁、专人管理、专用登记簿和专用处方。1978年9月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制造、种植、销售、储存和生产麻醉药品。1983年,卫生局公布各医疗单位麻醉医师名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麻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用毒麻药品。
198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以后,卫生局进行《药品管理法》宣传和知识竞赛。1991年,开展医院药剂科达标活动,唐口、喻屯医院药剂科在济宁市首批通过卫生厅组织的达标验收。1993年,石桥、接庄、二十里铺、长沟、安居医院药剂科通过省级达标验收。1995年7月1日《药品管理法》实施10周年之际,卫生局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