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1956年,济宁县卫生科根据政务院和卫生部的文件,先后发布《关于公费医疗执行意见》和《关于公费医疗修订补充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规定县人民医院、各区联合诊所及傅庙、两城、荆集、胡营、杨王、大分崔、石桥七处诊所,为公费医疗定点单位。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携带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外出和急诊者可就近医院治疗。1957年10月,改为县直单位公费医疗人员全部到地专机关门诊部就诊,当年定额人均门诊医疗费0.5元。1975年6月,对教育系统试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按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拨给教育系统管理使用,随之推广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978年,包干经费增加到每人每年30元。1985年6月调整为50元。1986年调整为60元,离退休和50岁以上的96元。1978~1986年,公费医疗年超支额由5.4万元增加到34.37万元。1993年1月起,将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公费医疗点,在职人员每年定额260元,退休人员600元,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800元。经费以医院管理为主,结余归医院,超定额的部分由财政、医院和享受单位按5:3:2分担。在职人员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的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烈性传染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患者个人不负担。同时对药剂量、限用药品、会诊转诊、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至1995年底,全区享受公费医疗者8733人(其中机关2561人、事业单位6172人),3年累计超支22.3万元,财政负担11.15万元,年均3.7万元。
劳保医疗 1952年1月,贯彻执行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厂矿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职工患病或因工伤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50%。70年代后,各企业单位相继办起医疗室,实行经费包干,并取销对直系亲属医疗费的报销。1985年后,境内企业出现两种形式的劳保医疗制度,一是采取集体、个体分担的办法,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二是单位将医疗费留出部分做危重病人住院使用,其余部分随工资发给职工。延至1995年。
合作医疗 1968年1月,李营公社贾庄大队首办合作医疗。1970年,李营公社北尧大队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年底全县有16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每人每年1~3元)、生产队、生产大队共同筹集,医疗费报销比例按30~100%不等。不少卫生室自采、自种中草药,加工膏丹丸散和注射针剂。1977年,全县有389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的73%,其中有73个大队与公社联办。实行社队联办的各大队抽出医疗基金的30%交公社卫生院,作为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70%为本大队的医疗费。1980年,有187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的34.4%。80年代后,合作医疗制度在多数村庄废止。1987年仅有耿南、平店两处。1990年后全部停止。
第四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6年,济宁县卫生科根据政务院和卫生部的文件,先后发布《关于公费医疗执行意见》和《关于公费医疗修订补充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规定县人民医院、各区联合诊所及傅庙、两城、荆集、胡营、杨王、大分崔、石桥七处诊所,为公费医疗定点单位。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携带医疗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外出和急诊者可就近医院治疗。1957年10月,改为县直单位公费医疗人员全部到地专机关门诊部就诊,当年定额人均门诊医疗费0.5元。1975年6月,对教育系统试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按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拨给教育系统管理使用,随之推广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978年,包干经费增加到每人每年30元。1985年6月调整为50元。1986年调整为60元,离退休和50岁以上的96元。1978~1986年,公费医疗年超支额由5.4万元增加到34.37万元。1993年1月起,将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公费医疗点,在职人员每年定额260元,退休人员600元,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800元。经费以医院管理为主,结余归医院,超定额的部分由财政、医院和享受单位按5:3:2分担。在职人员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的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烈性传染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患者个人不负担。同时对药剂量、限用药品、会诊转诊、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至1995年底,全区享受公费医疗者8733人(其中机关2561人、事业单位6172人),3年累计超支22.3万元,财政负担11.15万元,年均3.7万元。
劳保医疗 1952年1月,贯彻执行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厂矿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职工患病或因工伤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50%。70年代后,各企业单位相继办起医疗室,实行经费包干,并取销对直系亲属医疗费的报销。1985年后,境内企业出现两种形式的劳保医疗制度,一是采取集体、个体分担的办法,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二是单位将医疗费留出部分做危重病人住院使用,其余部分随工资发给职工。延至1995年。
合作医疗 1968年1月,李营公社贾庄大队首办合作医疗。1970年,李营公社北尧大队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年底全县有16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每人每年1~3元)、生产队、生产大队共同筹集,医疗费报销比例按30~100%不等。不少卫生室自采、自种中草药,加工膏丹丸散和注射针剂。1977年,全县有389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的73%,其中有73个大队与公社联办。实行社队联办的各大队抽出医疗基金的30%交公社卫生院,作为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70%为本大队的医疗费。1980年,有187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占大队总数的34.4%。80年代后,合作医疗制度在多数村庄废止。1987年仅有耿南、平店两处。1990年后全部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