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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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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1912年始,初级小学招新生实行面试,除呆痴者外均可入学。高级小学招收初级小学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校自行考试,择优录取。建国后至70年代,小学招生,县下达招生意见,由区(公社、乡镇)安排各小学招生班数和名额,本着儿童就近上学的原则,学校自行招生。适龄儿童自愿报名,学校进行目测、口试,合格者张榜公布,名单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录取学生中,优先照顾同等条件下的烈军属、革命干部和贫下中农子女。80年代,小学招生年龄限制七周岁,首先招收幼儿班的适龄儿童。1991年起,实施“小学五年义务教育”,要求适龄儿童除生理有缺陷者外全部入学,并开始招收六周岁儿童入学。1995年,开始招收聋哑儿童入学。
中学 50年代,国家下达招生计划,中学自行招生。初中招收高小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不限籍贯。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招生学校报名、体检,全县统一考试时间,招生学校阅卷,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初中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高中报地区教育局审查备案。1965年,各中学改为联合招生,考生在报考志愿书上填1~6个志愿。初中试题由地区拟定,高中试题由省拟定。全面衡量新生政治、学业、身体情况,择优录取,烈军属、工人、贫下中农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新生初中由县批准,高中由地区批准。民中和农中以公社为单位学校自行招生。新生年龄初中不得超过16周岁,高中不得超过19周岁。班级名额初中50人,高中44人,留一定数量的备取生。
1966~1967年,停止招生。1968年,中学恢复招生,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招生人数和各生产大队毕业生多少,按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生产大队,由生产大队推荐,实行开卷考试,招生学校选拔,全靠推荐,新生质量下降。
1977年,恢复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下达中学招生计划,统一文化考核。录取原则是先重点学校、后普通学校,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新生年龄初中14周岁以下,高中16周岁以下。普通中学新生名单及成绩报县教育局(教委)批准,重点高中新生名单及成绩报县教育局(教委)审核,地区(市)教育局(教委)批准。这一招生、考试制度一直延续到1995年。
大中专 建国后,大、中专招生考试,分别由国家和省拟定考题,统一考试时间,学生自愿报名,根据面向工农的原则,按考试成绩、体检和政审情况,择优录取。中专考生年龄不得超过20周岁,大专年龄不得超过22周岁。“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中专停止招生。1972年恢复招生,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坚持“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原则,招生学校集中到地区录取。1974~1976年,招生全靠推荐,县教育局将推荐考生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按推荐的大、中专分别归档,报送地区教育局,招生学校派员到地区录取。
1977年,恢复考试制度。大、中专招生时间在第四季度,1978年,改为夏季招生,规定大专在每年的7月7、8、9日为统一考试时间,中专在每年的7月12、13、14日为统一考试时间。分别由国家和省拟定大、中专考题,县招生办组织考生报名、考试,单人单桌,县与县之间交换监场,地区招生办派人监督,县公安局派人保卫。考过的试卷全部密封当天派专人送地区招生办。大专由省招生办组织阅卷,中专由地区招生办组织阅卷。1981年起实行预选,由地区招生办下达预选指标,县招生办再把预选指标分别下到有初、高中毕业生的学校,进行预选考试,预选合格者取得报名资格。考生年龄大专不得超过22周岁,中专不得超过18周岁。省招生办组织大专录取,地市招生办组织中专录取,根据省招生办划定的本科、专科和高中中专录取分数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本科,再专科,最后录取高、初中中专。1994年起,高考制度进行改革,文、理各考5个学科(文科类考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理科类考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每学科满分都为1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