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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小学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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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民国初期,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小学管理体制。各班级设级任教员,负责班级管理。单班小学不设行政领导人,由任课教员管理学校。初小、高小学校各设校长1名,高小另设教导主任、庶务员各1名,协助校长管理教学工作和后勤事务。校长、主任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庶务员由校长提名的教员兼任。日伪时期,管理体制未变。1946年9月~1948年7月,国民党占领济宁县时,执行“政教合一”的政策,各乡镇改一处完小为中心国民学校,由乡镇长兼任校长,其余均改称保国民学校,由保长兼任校长。
1952年,全县统一小学管理体制。初小设校长1人,事务员由任课教师兼任;高小设校长、教导主任和事务员各1人,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单班小学不设校长。1960年,各公社中心校相继成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8年,公办小学下放到生产大队,由贫下中农管理小组(下简称贫管组)管理学校。1977年,贫管组撤离学校后,恢复1966年前的小学管理体制。1995年7月起,普通小学的校长或负责人,由乡镇教育办公室考核,乡镇政府任命。中心小学和实验小学的校长由区教委考核任命。
中学 1955年,县中学属地、县两级管理,学校设校长1人,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各配主任1人。学校建立教育工会,并建团队组织。1958年,中学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县教育局管理。1960年,中学建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9年,各中学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学校工作。不久,各中学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工作。1971年,县属中学复设党支部。1977年,县属中学撤销革命委员会,贫管人员撤离学校,恢复1966年前的中学管理体制。这时队办、社办中学,受县、社双层领导。1991年,济宁市实验中学的校长由市政府任命,1995年9月,区政府确定任城第一中学、第二中学、职业中专、第一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和各乡镇中心中学校长均由区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