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地位 清末的塾师,民国时期的教员,均为雇佣劳动者,生活没有保障,社会地位低下。
建国后,党和政府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1950~1952年,济宁县第一至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教师代表4~8人。1952年,教师列为干部。10月,成立济宁县教育工会,教师属于工人阶级范畴,有438名教师发展为会员。1960年,分别在中、小学建立党支部。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干扰破坏,教师被看作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社会地位十分低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教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予以平反昭雪,为70余名错划右派和320名受错误处分的教师恢复名誉。1983年,县政府向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纪念章和荣誉证书。1984年,小学特级教师孔繁奎被选为济宁市郊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4~1993年,区政协一至四届委员会有教育界委员59人。1990年、1993年,中学教师李思镇连任济宁市任城区(郊区)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6~1995年,全区教育系统获全国荣誉称号者15人,获省荣誉称号者44人,获市荣誉称号者169人,获区荣誉称号者891人。1995年,全区教师中有党员1183人。
经济待遇 清末,塾师的薪俸称为“束”或“学贽”。每年薪俸为小麦或杂粮300公斤左右,聘请时议定,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分3次支付。
1917年公布的《小学教员俸给规程》最低标准为:助教员、正教员及校长每月分别为4元、6元、8元(银元,下同)。1924年后,教员待遇有所改善,月薪最高者32元,最低者10元以上。1930年,教员待遇按教学成绩的优劣划分等级,计发工资。其标准是:专任教员,每月最高薪金22元,最低12元;兼任教员最高薪金24元,最低14元;初级教员,平均不过12元;高级教员,平均不过20元。1934年,高级小学教员每月最高32元,最低18元;初级小学教员最高18元,最低10元,平均13元。
1938年1月~1943年,初小教员月薪18元(伪币,下同),高小教员月薪22元,区乡镇村立和私立小学教员的月薪低于县立小学教员的薪金。1944年,县立高级小学教员月薪最高90元,最低80元,津贴100元;县立初级小学教员月薪80元,津贴100元。
1946年1月,济宁县第一次解放,教师待遇实行薪粮制,初小教师每月发小米75公斤和小麦12.5斤;高小教师每月发小米80公斤和小麦12.5公斤。10月,国民党重占济宁县,教员的待遇分三级,最低薪粮每月100公斤,小麦、杂粮各一半,每高一级增粮5公斤。1948年,济宁县第二次解放,当时经济困难,教师被分配到村里吃派饭。
1949年,教职工待遇仍实行薪粮制,每月发给40~50公斤小米。1952年,由薪粮制改为工资分制,高小教师110~130分,初小教师80~100分,每月分值按《大众日报》公布的工资分折实牌价计发工资。当年,全县760名教职工参加工资调整,250人提级,占调资总人数的30%。
1955年,教师工资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秋,全县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校长、主任3~8级,平均工资49.5元;小学教师4~10级,最低10级26.5元,最高4级64元,平均工资35.23元。1960年秋,全县25%的中小学教师提升1级工资。1963年,全县40%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提升1级。凡小学教师工资低于11级的,提高到11级,不占升级指标。1977年11月,全县40%的中小学教师提升工资,平均月工资增至49.24元。1979年起,中小学教师试行班主任津贴费,中学5~7元,小学4~6元。1982年,全县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除每人普提1级外,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450名优秀骨干教师又晋升了1级,平均月工资增至76.65元。
198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同时,发放教职工工龄津贴,每人每年工龄增加5角。1月起,按教龄满5年、10年、15年、20年的分别发放教龄津贴3元、5元、7元、10元。1988年,根据鲁人薪(1988)3号文件规定,全区公办教师提高基本工资的10%。同年,进行职称改革,并按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每人月增15~25元。1993年10月起,全区公办教师工资制度改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有2976名在职教师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工资101.64元;509名离退休教师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工资87.49元。1995年末,人均年收入5128元,人均月工资427.33元。
建国初期,民办教师只尽义务,不计报酬。1956年秋,县统一规定,民办教师待遇,一般不低于一个正常劳力的平均收入,由办学单位负担。1958年,民办教师除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外,国家每月补助2~5元的生活费。1971年,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发12元补助费,中学民办教师每月发15元补助费,其中交生产队8元,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1980年9月起,发给民办教师的补助费不再交生产队。1983年7月,改为工资制,工资由社队自筹和国家补助统筹解决,由公社按月发给。1993年3月1日起,执行区政府《关于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实行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非农业户口的每月44元,农业户口的每月20元;职务工资,中教一级和小教高级每月81元,中教二级和小教一级每月47元,中教三级和小教二级每月40元;津贴和补贴,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副食品补贴等。
第三节 教师待遇
政治地位 清末的塾师,民国时期的教员,均为雇佣劳动者,生活没有保障,社会地位低下。
建国后,党和政府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1950~1952年,济宁县第一至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教师代表4~8人。1952年,教师列为干部。10月,成立济宁县教育工会,教师属于工人阶级范畴,有438名教师发展为会员。1960年,分别在中、小学建立党支部。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干扰破坏,教师被看作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社会地位十分低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教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予以平反昭雪,为70余名错划右派和320名受错误处分的教师恢复名誉。1983年,县政府向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颁发纪念章和荣誉证书。1984年,小学特级教师孔繁奎被选为济宁市郊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4~1993年,区政协一至四届委员会有教育界委员59人。1990年、1993年,中学教师李思镇连任济宁市任城区(郊区)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6~1995年,全区教育系统获全国荣誉称号者15人,获省荣誉称号者44人,获市荣誉称号者169人,获区荣誉称号者891人。1995年,全区教师中有党员1183人。
经济待遇 清末,塾师的薪俸称为“束”或“学贽”。每年薪俸为小麦或杂粮300公斤左右,聘请时议定,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分3次支付。
1917年公布的《小学教员俸给规程》最低标准为:助教员、正教员及校长每月分别为4元、6元、8元(银元,下同)。1924年后,教员待遇有所改善,月薪最高者32元,最低者10元以上。1930年,教员待遇按教学成绩的优劣划分等级,计发工资。其标准是:专任教员,每月最高薪金22元,最低12元;兼任教员最高薪金24元,最低14元;初级教员,平均不过12元;高级教员,平均不过20元。1934年,高级小学教员每月最高32元,最低18元;初级小学教员最高18元,最低10元,平均13元。
1938年1月~1943年,初小教员月薪18元(伪币,下同),高小教员月薪22元,区乡镇村立和私立小学教员的月薪低于县立小学教员的薪金。1944年,县立高级小学教员月薪最高90元,最低80元,津贴100元;县立初级小学教员月薪80元,津贴100元。
1946年1月,济宁县第一次解放,教师待遇实行薪粮制,初小教师每月发小米75公斤和小麦12.5斤;高小教师每月发小米80公斤和小麦12.5公斤。10月,国民党重占济宁县,教员的待遇分三级,最低薪粮每月100公斤,小麦、杂粮各一半,每高一级增粮5公斤。1948年,济宁县第二次解放,当时经济困难,教师被分配到村里吃派饭。
1949年,教职工待遇仍实行薪粮制,每月发给40~50公斤小米。1952年,由薪粮制改为工资分制,高小教师110~130分,初小教师80~100分,每月分值按《大众日报》公布的工资分折实牌价计发工资。当年,全县760名教职工参加工资调整,250人提级,占调资总人数的30%。
1955年,教师工资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秋,全县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校长、主任3~8级,平均工资49.5元;小学教师4~10级,最低10级26.5元,最高4级64元,平均工资35.23元。1960年秋,全县25%的中小学教师提升1级工资。1963年,全县40%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提升1级。凡小学教师工资低于11级的,提高到11级,不占升级指标。1977年11月,全县40%的中小学教师提升工资,平均月工资增至49.24元。1979年起,中小学教师试行班主任津贴费,中学5~7元,小学4~6元。1982年,全县中小学教师的工资除每人普提1级外,1966年前参加工作的450名优秀骨干教师又晋升了1级,平均月工资增至76.65元。
198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同时,发放教职工工龄津贴,每人每年工龄增加5角。1月起,按教龄满5年、10年、15年、20年的分别发放教龄津贴3元、5元、7元、10元。1988年,根据鲁人薪(1988)3号文件规定,全区公办教师提高基本工资的10%。同年,进行职称改革,并按专业技术职务领取工资,每人月增15~25元。1993年10月起,全区公办教师工资制度改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有2976名在职教师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工资101.64元;509名离退休教师参加工资改革,人均月增工资87.49元。1995年末,人均年收入5128元,人均月工资427.33元。
建国初期,民办教师只尽义务,不计报酬。1956年秋,县统一规定,民办教师待遇,一般不低于一个正常劳力的平均收入,由办学单位负担。1958年,民办教师除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外,国家每月补助2~5元的生活费。1971年,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发12元补助费,中学民办教师每月发15元补助费,其中交生产队8元,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生产队分配。1980年9月起,发给民办教师的补助费不再交生产队。1983年7月,改为工资制,工资由社队自筹和国家补助统筹解决,由公社按月发给。1993年3月1日起,执行区政府《关于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实行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非农业户口的每月44元,农业户口的每月20元;职务工资,中教一级和小教高级每月81元,中教二级和小教一级每月47元,中教三级和小教二级每月40元;津贴和补贴,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副食品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