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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退职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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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 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减一批企业职工,由职工自愿申请到农业第一线参加劳动,按退职办理。到1975年共办理职工退职56人。到1985年共有退职职工107人。1988年后,职工退职工作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管理。至1995年共有退职职工193人。退职职工生活费,1958年3月起,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根据不同工龄年限一次性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补助费。1978年,执行国务院国发104号文《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改为每月每人发生活困难补助费20元,1980年为21元。1985年起,对60年代初精减回乡、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15~20元,1993年10月起,平均每月每人增加到35元,1995年10月起增加到40元。
退休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61年开始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工作。到1973年共办理职工退休31人。1978年按国务院104号文规定的办法办理退休,至1980年有770人退休。1983年始,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3号文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享受离休待遇,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并按参加工作时期每年分别增发1~2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贴。1986年,执行省政府(1986)127号文规定,为23人办理退休手续。1995年,全区共有退休职工7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