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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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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 建国后,国营企业工人实行供给制,同时加发少量津贴费,供给范围包括个人和家属子女生活两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妇幼保健、老年优待、丧葬等费用。1950年,供给制实行“小包干”按供给制标准折合粮食(扣除伙食费)发给个人。1952年7月,企事业职工统一实行工资分制,按《大众日报》每月公布的工资分值计发现金。1954年6月,提高津贴费标准,同时实行“大包干”,即将供给制部分,除婴儿保姆费、保育费外,全部发给个人。1955年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7月进行工资改革,企业职工除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实行7级工资外,其余实行8级工资制;部分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济宁县执行3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起执行4类工资区标准。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企业职工执行8级15档工资标准,工资区由4类改为5类。1988年6月,企业推行工资浮动制度,工资总额与其完成上交税利等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浮动比例一般为经济效益增长的1%。1988年全民企业职工年均人数2305人,工资总额368万元,每人年均工资1597元,比1987年增长35.45%;集体企业职工2738人,工资总额320.6万元,每人年均工资1171元,比1987年增长7.4%。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1989年改行6类工资区标准。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还包括按规定发给的各类津贴、补贴等。
工资调升 建国后,职工工资进行了多次调升。1956年工资改革,国务院确定在原工资基础上平均提高14.5%。是年企业职工1786人,每人月均增资5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33.5元,供销社系统1634人,升级面80%,人均月增工资7元。
1963年,部分职工工资升级。当年有职工2008人,升级的803人,占职工总数的40%。调整后,人均月增工资5.90元,月增工资总额4737元。
197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及不足一级工的职工,以及与上述职工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晋升1级工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晋升两级工资。全县属晋升范围的职工480人,月增工资3600元,人均月增7.50元。
1977年,对职工工资进行评定升级和靠级。全县当年9月底在册职工3229人,其中升级的696人,靠级的1320人,调整增加工资的共2016人,占职工总数的62.43%,月增工资10080元,人均月增5.00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资的1073人,集体所有制企业增资的943人。
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在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按40%升级。升级的1571人,月增工资8710元,人均月增5.54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资的1040人,月增工资5238元,人均月增5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增资的531人,月增工资3472元,人均月增资6.54元。
1983~1984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普调工资。以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为基数,调升的3512人,月增资26340元,人均月增资7.50元。
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企业执行8级15档工资标准,全区64个企业(全民企业32个,县级集体企业32个),共有职工2618人,进行工资套改,套改后月增工资23321元,人均月增8.91元。
1990年,对全民所有制和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增加标准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991人,增资的1416人,占71.1%,其中升半级的65人,升一级的94人,升一级半的1257人,月增资26260元,人均月增18.5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818人,增资的1661人,占91.36%,其中升半级的47人,升一级的95人,升一级半的1519人,月增资31050元,人均月增18.69元。
1994年,根据鲁劳发[1994]368号文件规定,调整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一类产业执行100元,二类产业执行95元,三类产业执行90元的工资标准,全区8家全民企业1109人,2家集体企业166人改行技能工资标准,计1275人增资,月增资133875元,人均月增105元。
1995年,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共7592人,工资总额2983.6万元,人均年工资3930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4330人,工资总额1824万元,人均年工资4212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3262人,工资总额1159.6万元,人均年工资3555元。
奖金 1953年开始,国家对部分工业、建筑企业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岗位的职工实行超产奖、安全奖,节约奖等,1958年停止执行。同年,在“大跃进”中,对邮电、农林场、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全民企业职工发“跃进奖”,奖金为每人平均半月的工资,学徒工每人10元。1959年9月,取消“跃进奖”,实行月评月奖或季评季奖形式的综合奖,按照完成生产指标、政治表现情况,按总人数的70%左右进行奖励。1961年,综合奖扩大到商业、服务和部分事业单位的附属工厂。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励制度被视为“物质刺激”、“修正主义”予以取消,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年终奖,13家企业1004人,发放奖金7.2万元,人均每月5.98元。1980年开始,商业系统职工实行奖励与利润挂钩;饮食服务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80%作为固定工资,其余部分从实现经营利润中提取作为活动奖金。1983年开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留利的30%用于职工奖励。是年工业系统发放奖金8.4万元,商业系统发放奖金28.1万元。1988年6月,工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此后奖金发放多少取决于企业经营效益好坏,由企业本身自行处理。1990年工业企业发放奖金14.3万元,商业企业发放奖金36万元。1995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放奖金124.5万元,乡镇工业发放奖金2.1万元;国营商业发放奖金78.7万元,集体商业发放奖金0.3万元。
津贴 建国后,为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津贴形式付给劳动报酬。1965年实行夜餐补贴、粮价补贴,小伙食补贴等。1978年起,实行流动施工补贴,按照施工远近、劳动强度、工作条件,每日发给0.20~1.10元。夜班津贴,全省统一标准,实行三班制的发给两个班的,实行两班制的发给一个班的,每班标准0.30元,1980年改为0.40元。交通运输行车津贴,按货车行车天数每天发给0.20元。1978年10月起,粮价补贴每月每人按2.00元发给,对1979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执行粮价补贴。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包括临时工、退休工人)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发给2.50元。1985年5月起,肉价补贴每月每人4元。1988年5月起,执行主要副食品补贴政策,每月每人10元(回民12元)。1990年,执行津贴制度的类别主要有夜班、高温、卫生防疫、有毒工种等津贴,驾驶员、自行车、副食品、粮食差价补贴等。是年职工津贴和物价补贴188.9万元。1995年489万元。
福利待遇 建国初,福利费由各企业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统一用于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职工福利设施等。1956年,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1年起,福利费改按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9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取福利费12.65万元。集体企业提取14.7万元。1995年,福利费按月工资总额的1.8~2.5%提取,全区职工福利费共132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福利费94万元,集体企业职工福利费38万元。
60年代后,部分企业陆续建起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室、洗澡堂、职工之家等集体福利设施。至1995年,有公共食堂92处,托儿所18处,卫生室26处,洗澡塘36处,职工之家86处。1995年,共支出职工福利费130.1万元,其中集体福利费94.1万元,个人福利费36万元。
1959年起,企业职工与家属同居的发给取暖费9.60元,单身职工7.50元。1978年一律改为12元,1989年改发24元。1980年10月起,发给洗澡理发费,男职工每月每人1.60元,女职工2.40元(含卫生费)。1984年退休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均发洗理费,改为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1988年改发7元和8元,1993年改为15元和17元。建国初,对多子女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后取消。1980年,为鼓励计划生育,实行独生子女补助,每孩每月5元,1995年增至1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至14周岁为止。
休假 企业职工在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星期日、节日假、探亲假、病假和生育假等待遇。建国后,每星期日休假1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取消,1978年恢复。1994年3月,改为每星期休假1天半,1995年5月,改为每星期休假2天,企业根据生产安排职工轮休。探亲假,1958年执行国务院规定,对与配偶、父母不住一地的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享受每年12天探亲假。1981年,每年给假30天。1984年4月,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1个月;未婚的探望父母4年以上的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按职工探亲待遇给假;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病假,企业职工有病,经指定医院医生证明,由企业分管部门同意给予病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假10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1981年后执行省政府规定,年满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产假时间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