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管理 1950年开始由劳动介绍所负责介绍城镇失业、闲散人员就业。1956年后,企业的职工正式纳入计划管理。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编制劳力、工资、劳动生产率计划,合理分配、调剂劳动力。1958年用工计划失控,给计划管理造成困难。1959年工业实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制度,进入60年代,企事业单位普遍推行定员、定额制度。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计划管理被当作对工人的“管、卡、压”予以批判和否定,造成劳动无定额、岗位无定员、效率无考核的局面。1979年后,在企业整顿中重新推行定员定额制度。
职工调动 1956年,始由县劳动科、计委设专人负责。1975年后劳动局负责职工调配,办理职工调转手续。五、六十年代,职工比较固定,调动面较小,每年调出调入不过几人、十几人。县内单位与单位调动,由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以开信方式直接调出调入。出县调动事前发函征求意见,接收单位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1965年后,调动手续逐步正规,系统调动,由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并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跨系统的由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1973年办理调入职工38人,调出73人。1975年调入339人,调出1821人。1976年,对跨县调动,本人要求,单位同意,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向接收单位所属县的劳动部门发商调函征求意见,复函同意接收,寄发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审查后,下“函调通知书”,由调出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是年办理调出38人,调入46人。1979年,跨省调动必须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跨地区(市)的调动必须经地(市)级劳动部门批准。1989年5月,山东省劳动局通知规定,凡外省、市、自治区调入职工(含职工对调、合同制工人),均由县(区)劳动局研究上报地(市)劳动局,再转报省劳动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976~1995年,共从外省(市)调入的368人,外县调入593人,调往外省(市)的117人,调往外县439人。
职工精简 1963年,为纠正1958年招工失控,精简362人,占原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5.3%。1976年根据省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临时工人数计划的通知》,精减清退临时工人699人。1978年精减1087人。
职工考核 1963年建立职工档案,考核制度逐步健全。考核内容主要是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生产指标,爱护国家财产和技术操作水平等。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1966~1976年,考核时断时续或流于形式。1978年后,劳动部门和企业单位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企业建立5~7人的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科室、车间成立考核小组,对职工进行考核。考核范围:学徒工期满后,转正定级;试用期或熟练期未定级,期满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提级的技术工;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职工;使用先进设备的职工。经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者,方能按期转正、定级或升级。
劳动争议仲裁 建国初期,开始实行劳动仲裁制度。1950年11月,执行政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县劳动调配服务部门为主,有关单位参与,调处劳资争议。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争议的任务已结束。此后,有关劳动争议的问题转为人民来信来访进行处理。
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逐渐增多。1987年11月,遵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成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区劳动局),具体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宜。1988年,12个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办理劳动合同签证。1990~1995年,共为5005名合同制工人办理了劳动合同签证,举办劳动争议仲裁培训班,培训企业调解干部41人。
职工培训 就业前培训 1981年,根据国务院(1981)42号文件精神,开始对城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县劳动服务公司配备3人,具体承办培训工作。1983年设3个专业班,非定向培训94人。1984年开办5个专业6个班级,培训非定向待业青年130人,考试合格后,办理安置手续。1986年,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就业训练中心,承担待业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工作。1986~1990年,共培训会计、商业、机械、化工、修理、缝纫等8个专业36个班级1425人。1991~1993年,举办会计、工程机械、化工等5个专业6个班级,定向培训407人。为济宁技工学校考前培训151人。1995年,对菱花集团兼并第二化肥厂383人失业职工进行7个月的上岗前政治思想及专业技能培训;与济宁市科技培训中心联合举办非定向技能培训班,培训学员137人;和济宁市乡镇企业中专学校联合举办定向学习班,培训学员305人。
在职培训 1958年有工、商企业职工2050人,由县劳动部门和县工会指导,企业自办职工业余培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职职工培训停止。1982年设立职工教育办公室。同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县劳动局会同职工教育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开展青壮年职工“双补”(补习初中文化课和初级技工技术理论课)工作。是年有1009人参加初中文化补课学习,经文化统考,有823人考试合格;有1245人参加了初级技工技术理论补课学习,占工业企业职工的48.5%。1985年后,职工教育的重点转移到岗位培训,培训职工1966人,考试合格的1427人。1987~1990年,共举办高、中级技术培训班66期,2194人参加,考试合格的2152人。1991年后,各企业结合职工素质、技术水平,每年都举办不定期培训班,考试合格后上岗。1995年全民、集体工业企业培训职工4330人。
职工奖惩 建国后,企业对职工实行奖惩制度。1958年,因受“大跃进”影响停止。1960年开始逐渐恢复。1966年再度停止。1978年后,各企业单位逐步恢复职工奖惩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奖惩办法,对有突出贡献或有工作过失的职工,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和处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1991~1993年有872人次被评为市、区先进生产者,其中获省级劳动模范的1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可以处以一次性的罚款。记过、降级处分由主管部门审批,对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后,上报县(区)政府审批。1972~1980年共开除(含除名)14人。1981~1990年共开除12人。1991~1995年共开除42人,其中全民企业职工28人,集体企业职工14人。
第四节 职工管理
计划管理 1950年开始由劳动介绍所负责介绍城镇失业、闲散人员就业。1956年后,企业的职工正式纳入计划管理。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编制劳力、工资、劳动生产率计划,合理分配、调剂劳动力。1958年用工计划失控,给计划管理造成困难。1959年工业实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制度,进入60年代,企事业单位普遍推行定员、定额制度。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计划管理被当作对工人的“管、卡、压”予以批判和否定,造成劳动无定额、岗位无定员、效率无考核的局面。1979年后,在企业整顿中重新推行定员定额制度。
职工调动 1956年,始由县劳动科、计委设专人负责。1975年后劳动局负责职工调配,办理职工调转手续。五、六十年代,职工比较固定,调动面较小,每年调出调入不过几人、十几人。县内单位与单位调动,由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以开信方式直接调出调入。出县调动事前发函征求意见,接收单位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1965年后,调动手续逐步正规,系统调动,由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并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跨系统的由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1973年办理调入职工38人,调出73人。1975年调入339人,调出1821人。1976年,对跨县调动,本人要求,单位同意,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向接收单位所属县的劳动部门发商调函征求意见,复函同意接收,寄发职工档案,接收单位审查后,下“函调通知书”,由调出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是年办理调出38人,调入46人。1979年,跨省调动必须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跨地区(市)的调动必须经地(市)级劳动部门批准。1989年5月,山东省劳动局通知规定,凡外省、市、自治区调入职工(含职工对调、合同制工人),均由县(区)劳动局研究上报地(市)劳动局,再转报省劳动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976~1995年,共从外省(市)调入的368人,外县调入593人,调往外省(市)的117人,调往外县439人。
职工精简 1963年,为纠正1958年招工失控,精简362人,占原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5.3%。1976年根据省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临时工人数计划的通知》,精减清退临时工人699人。1978年精减1087人。
职工考核 1963年建立职工档案,考核制度逐步健全。考核内容主要是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生产指标,爱护国家财产和技术操作水平等。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1966~1976年,考核时断时续或流于形式。1978年后,劳动部门和企业单位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企业建立5~7人的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科室、车间成立考核小组,对职工进行考核。考核范围:学徒工期满后,转正定级;试用期或熟练期未定级,期满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提级的技术工;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职工;使用先进设备的职工。经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者,方能按期转正、定级或升级。
劳动争议仲裁 建国初期,开始实行劳动仲裁制度。1950年11月,执行政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县劳动调配服务部门为主,有关单位参与,调处劳资争议。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争议的任务已结束。此后,有关劳动争议的问题转为人民来信来访进行处理。
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逐渐增多。1987年11月,遵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成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区劳动局),具体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宜。1988年,12个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办理劳动合同签证。1990~1995年,共为5005名合同制工人办理了劳动合同签证,举办劳动争议仲裁培训班,培训企业调解干部41人。
职工培训 就业前培训 1981年,根据国务院(1981)42号文件精神,开始对城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县劳动服务公司配备3人,具体承办培训工作。1983年设3个专业班,非定向培训94人。1984年开办5个专业6个班级,培训非定向待业青年130人,考试合格后,办理安置手续。1986年,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就业训练中心,承担待业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工作。1986~1990年,共培训会计、商业、机械、化工、修理、缝纫等8个专业36个班级1425人。1991~1993年,举办会计、工程机械、化工等5个专业6个班级,定向培训407人。为济宁技工学校考前培训151人。1995年,对菱花集团兼并第二化肥厂383人失业职工进行7个月的上岗前政治思想及专业技能培训;与济宁市科技培训中心联合举办非定向技能培训班,培训学员137人;和济宁市乡镇企业中专学校联合举办定向学习班,培训学员305人。
在职培训 1958年有工、商企业职工2050人,由县劳动部门和县工会指导,企业自办职工业余培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职职工培训停止。1982年设立职工教育办公室。同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县劳动局会同职工教育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开展青壮年职工“双补”(补习初中文化课和初级技工技术理论课)工作。是年有1009人参加初中文化补课学习,经文化统考,有823人考试合格;有1245人参加了初级技工技术理论补课学习,占工业企业职工的48.5%。1985年后,职工教育的重点转移到岗位培训,培训职工1966人,考试合格的1427人。1987~1990年,共举办高、中级技术培训班66期,2194人参加,考试合格的2152人。1991年后,各企业结合职工素质、技术水平,每年都举办不定期培训班,考试合格后上岗。1995年全民、集体工业企业培训职工4330人。
职工奖惩 建国后,企业对职工实行奖惩制度。1958年,因受“大跃进”影响停止。1960年开始逐渐恢复。1966年再度停止。1978年后,各企业单位逐步恢复职工奖惩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奖惩办法,对有突出贡献或有工作过失的职工,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和处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1991~1993年有872人次被评为市、区先进生产者,其中获省级劳动模范的1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可以处以一次性的罚款。记过、降级处分由主管部门审批,对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后,上报县(区)政府审批。1972~1980年共开除(含除名)14人。1981~1990年共开除12人。1991~1995年共开除42人,其中全民企业职工28人,集体企业职工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