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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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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 清末民初,通常是托人介绍,直接应雇进厂、坊、店、铺当学徒、伙计、店员。多数人从事经营小本生意或靠手艺制作小家具、小农具、编织等。1949年全县自谋职业者1139人。建国后,多为商贩、雇员、工匠艺人和城乡闲散人员,从事个体饮食、服务、土产、百货、加工、搬运、建筑等经营活动。1955年,全县自谋职业者3730人。1956年后,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自谋职业者先后归口,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经济受到批判,遭到限制,自谋职业的人员减少。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得到发展,自谋职业作为就业形式受到保护、支持和鼓励,自谋职业者迅速增加,经营范围不断扩大。1990年从事个体工业、商业、饮食、服务、建筑、运输等行业的34144人。1995年达到72032人,其中:工业20004人,建筑业8296人,交通运输18821人,商业9503人,饮食业8425人,服务业3788人,其他行业3195人。
计划招工 1950年后,党和政府重视发展工商业和其他行业,劳动就业门路不断扩大。国营、集体企业单位需要职工,按照劳动部《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的规定,经区乡政府介绍,用工单位审查出身履历、政治表现、身体状况、技术文化水平,研究同意,报县工商科备案,即可招收就业,一律不得自行雇用和招收。对烈军属子女、复员军人优先照顾。1955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管理》的指示,将招工纳入计划管理。1958年,随着国民经济全面大跃进,工业企业大量招工。就业人员由人民公社出具证明,持高小以上毕业证书,年龄在16~25周岁的男女青年,到招收单位报名,被录取后,持招收单位批准手续办理户口、粮食、组织关系,即可就业。是年新招工人2050人,大多数来自农村。1962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部分工厂,压缩一批职工,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1965~1968年,在劳动计划内,主要招收非农业人口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男18~25周岁、女18~22周岁的青年。1970年开始,劳动就业人员逐渐以城镇非农业人口、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农村复员退伍军人为主,年龄分别为16~24周岁、16~26周岁、30周岁以下,兼招农业人口,由招收单位进行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招收录用。至1974年招收776人。1975年开始,除按计划指标和范围招工外,实行减员职工由子女顶替办法;试行亦工亦农轮换制度和临时合同工制,至1979年共招收各类工人1097人。
1980~1984年,主要招收城镇户口的待业青年,待业时间1年以上,年龄16~2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待业证方可报名,进行文化考试或专业测验、体检,根据招工指标和用工单位提报工种要求,择优录取;对取得大专文凭的电大毕业生和经过专业培训的职业班毕业生优先录用,在此期间,共招收工人948人。1984年10月,按计划招工,一律试行合同制,招收工人304人。1987年7月,采取劳务市场形式计划招工164人。1992年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用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计划招工废止。
知青安置 自1970年10月开始,在知识青年中上山下乡锻炼满两年以上的,通过招工、升学、参军、顶替等途径进行安置。1971年安置548人。1972年安置在国营农场627人。1974~1978年,在招收新工人时,照顾上山下乡知青,共安置3695人。1979年,对1972年以前下乡尚未安置的老知青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核实,本着就地就近,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分别作了妥善安置。1980年全县共安置老知青182人,其中男97人,女85人。济南知青招工返回的共9860人。
待业人员安置 1980年后,知识青年停止上山下乡,留城青年和城镇应届毕业生增加。由于招工名额有限,部分城镇适龄青年无职业。按照“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2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当年组织待业网点3处,安置待业青年就业183人。1985年有待业网点37处,安置就业450人。1989年有待业网点78处,安置就业2818人。1990年有待业网点38处,安置就业1564人。1995年有待业网点33处,安置就业2450人。
子女顶替 1953年,对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因公死亡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优先录用其子女。1963年,对职工退休、退职,企业在编制人数内,招收其非农业子女1人。11月,本人迁回农村的,其农村户口的子女或瞻养亲属均可顶替。1969~1974年,停止办理子女顶替工作。1975年恢复子女顶替办法,当年办理全民、集体职工子女顶替266人。1977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办法办理,当年办理干部、职工子女顶替205人。1978年办理700人。1980年7月,对退休、离休后和因工作需要暂不能退休的科技人员、文教卫生干部,照顾1名子女就业,共办理子女顶替1768人。1981~1985年办理1616人。1986年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规定》,废除职工子女顶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