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职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办理干部退职手续。1960年,全县申请退职和自愿离职的干部21人。1973年办理干部退职25人,1974年28人,1980年19人。至1995年,共有退职干部193人。
退职人员待遇,1958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一次发给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工龄一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工资;工龄满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个半月的工资,但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30个月的标准工资。1978年改为每月按本人退职时的标准工资40%,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改为每月每人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6元。1993年起,每月每人增发35元。1995年10月起,每月每人增加5元。
干部退休 1956年开始办理退休手续。1965年对干部中具备退休条件的由个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当年退休78人。1970~1975年有164人办理退休手续。1980年退休721人。1990~1992年退休182人。至1995年,全区共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437人。
退休人员待遇,1958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办理。其待遇,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退休后发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5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满15年以上的发70%。1978年,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8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满10年不满15年的,分别发给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75%、70%、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79年最低标准改为26元,1983年改为36元。1983年1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改办离休待遇。1993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费,人均月增149元。1995年10月起,为1437人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20元的生活补助费。
干部离休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的规定,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离休条件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3年1月起,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均办理离休手续。
离休人员待遇,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工资外,按本人离休时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工资外,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工资外,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到1990年,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567人。1993年10月起,为423名离休干部每月每人平均增资165元。1995年10月起,为476名离休干部每月每人增资25元。
第八节 退职 退(离)休
干部退职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办理干部退职手续。1960年,全县申请退职和自愿离职的干部21人。1973年办理干部退职25人,1974年28人,1980年19人。至1995年,共有退职干部193人。
退职人员待遇,1958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一次发给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工龄一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的工资;工龄满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个半月的工资,但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30个月的标准工资。1978年改为每月按本人退职时的标准工资40%,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改为每月每人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6元。1993年起,每月每人增发35元。1995年10月起,每月每人增加5元。
干部退休 1956年开始办理退休手续。1965年对干部中具备退休条件的由个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当年退休78人。1970~1975年有164人办理退休手续。1980年退休721人。1990~1992年退休182人。至1995年,全区共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437人。
退休人员待遇,1958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办理。其待遇,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退休后发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5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满15年以上的发70%。1978年,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8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满15年不满20年的、满10年不满15年的,分别发给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75%、70%、60%。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1979年最低标准改为26元,1983年改为36元。1983年1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改办离休待遇。1993年10月起,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费,人均月增149元。1995年10月起,为1437人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20元的生活补助费。
干部离休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的规定,开始办理干部离休手续。离休条件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3年1月起,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均办理离休手续。
离休人员待遇,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工资外,按本人离休时的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工资外,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工资外,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到1990年,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567人。1993年10月起,为423名离休干部每月每人平均增资165元。1995年10月起,为476名离休干部每月每人增资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