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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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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1950~1965年,县级干部归地委管理,科局级干部归县委组织部管理,一般干部由县人事科(局)管理。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混乱。1979~1983年,按照党管干部,分口、分级管理。县委正、副书记,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各委、各科局和法院、检察院正职及公社党委正副书记、革委(管委)正副主任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局管理。
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二级改为下管一级,原属省委管理的改由地委管理,属地委管理的改由县委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分级管理,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由各主管部门管理。1987年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升格为副县级,改由市委管理。至1995年管理体制未变。
干部调配 自1949年10月设立人事科后,本着“计划调配,统筹安排,工作为主,兼顾生活”的原则,进行县内和跨省、地、县干部商调工作。一般调动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人事部门向接收单位发商调信函、档案,接收单位同意调配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73年,济宁县办理省外调动干部29人,省内调动162人,济宁地区内县与县调动111人。1980年办理调动干部省外的40人,省内的86人,济宁地区县与县之间的56人。1981~1990年共办理省外调入干部82人,调出43人,省内调入89人,调出73人。1995年,办理调入干部98人,其中外省调入的2人,办理调出干部56人,其中调出外省的5人。
干部任免 建国后,行政干部任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县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县长会议研究同意,由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1956~1966年,按照《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县人委任免科局长、副科局长,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公安、税务局股长、副股长、所长、副所长、区公所区长、副区长,县属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初级中学、完小的校长、副校长,县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1968~1975年由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负责办理任免手续。1976~1980年,副科级以上职务的由县委公布任命,股级、中学正副校长、企业副厂长(副经理)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公布任命,中心小学正副校长、工商、税务所正副所长,由主管部门考察,人事部门审核公布任命。
1980年11月,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县人大常委会,政府组成人员(科局正职)由县委提议、县长办公会同意,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政府部门科局的副职由县政府公布任命。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0人,免去5人的职务,撤销2人职务。1983年10月至1987年1月,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3人,免去职务的23人。1987年3月至1990年3月,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6人。1990年3月至1993年2月,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5人。1993年3月至1995年,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6人。
干部奖惩 建国后即实行干部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或有工作过失的干部分别给予相应地奖励或处罚。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停止。1979年恢复干部奖惩制度。1985年全区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每年对干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评。至1990年,全区有1569人次受到奖励,其中先进工作者1376人次,受记功奖的151人,晋级的30人,通令嘉奖的12人。1991年,全区有2919人参加责任制考评,评出先进工作者299人,获记功奖的35人,通令嘉奖的6人。1994年有2476人参加考评,评出先进工作者205人,记三等功的39人。1995年,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山东省、济宁市政府的要求,对48个区直部门、12个乡镇、265个事业单位的8144人实行考核,其中党政群机关1940人,事业单位6204人。经过考评,被评为优秀的1010人,其中党政群机关干部293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9人,专业技术人员648人;称职或合格的6929人,其中党政群机关干部1577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4人,专业技术人员4631人,工勤人员407人。未定等次的203人,其中党政群机关干部68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6人,专业技术人员109人。党政群机关干部不称职的2人。
为严明纪律,对违纪干部依据政纪进行惩处。1951~1956年,查处违纪干部170人。1979~1987年,共处分309人。1988~1990年,共处分88人,其中行政开除留用4人,撤销行政职务2人,降级82人。 1991~1995年,共处分86人,其中开除公职6人,开除留用2人,撤销行政职务10人,降级63人,记过4人,警告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