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 建国后,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同时加发少量津贴费。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保健、老年优待、妇婴、丧葬等费用。接收的旧职员和新招干部实行实物工资制。1950年,供给制实行“小包干”,按供给制标准折合成粮食(扣除伙食)发给个人。1952年7月5日,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县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分制,按《大众日报》每月公布的工资分值计发现金。每个工资分含量为:粮0.5公斤,布0.043米,油0.0125公斤,盐0.0125公斤,煤1公斤,折合现金共0.22~0.23元。1954年6月,提高津贴费标准,同时实行“大包干”,即将供给部分除婴儿保姆费、保育费外,全部发给个人。
1956年7月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理顺了工资关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执行27个等级工资标准,县级干部为13~18级,月工资143~80.5元,科级为17~21级,91~57元,科员为20~24级,64.5~40元,办事员24~27级,40~27.5元。全国划分11类工资区,济宁县执行3类,1979年执行4类。
1985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工资区由四类改为五类。1988年5月改行六类工资区标准。
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级别工资是主体。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资改中,对现行津贴、补贴进行了调整,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予以保留。事业单位按照科学分类、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与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脱钩。
工资调升 1956年,国务院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提高14.5%,是年全县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国家工作人员668人,月增工资5678元,人均月增8.5元。1959年、1963年、1971年先后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升。1977年,调整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17级以下国家干部的工资,调级面为40%。县内计409人调资,月增工资2311元,人均5.65元。1979年,按照“政治表现、工作成绩”进行评议升级,升级面40%,升级1283人,月增工资7955元,人均6.20元。
1985年10月,全区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共3469人,月增工资64425元,人均月增18.57元。1986年,为行政事业单位1380名干部晋级工资,月增资8970元,人均月增6.50元。198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145人晋级,月增资15444元,人均月增7.20元。1986年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120人升级,月增资16464元,人均月增资14.70元。
1993年10月1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进行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全区列入工资改革的共6110人,月增工资657741.50元,人均月增工资107.65元。
199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总额4907万元,年人均工资4384元。其中,党政群机关1482万元,年人均5495元,事业单位3425万元,年人均4031元。
福利补贴 福利费 建国初期,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一般按人数提取,每人每月1.50元。1954年按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提取。1956年按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统一用于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1964年7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其中80%由单位掌握使用,20%由县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改按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总额为23750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增加,福利费相应增多,提取福利费33750元。1990年提取14.27万元,1995年提取37.05万元,统一用于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和定期补助。
粮价补贴 1965年,开始给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粮价补贴,每年每人4.50元。1977年改为每月每人1.20元,1978年改为每月每人2元,1979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享受粮价补贴。1980年8月起,行政事业单位原享受粮价补贴的工作人员,按工资多少冲销部分粮价补贴,月工资50元以下的每月冲销0.10元,51~80元的冲销0.20元,81~100元的冲销0.30元,101~150元的冲销0.50元,151元以上的冲销1元。
副食品补贴 1979年9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每人补贴5元。1985年,随着工资改革,将5元的副食品补贴纳入基础工资。
洗理费 1980年始发洗理费,男每月每人2元,女2.50元。1981年改发男4元,女5元。1988年,改为男7元,女8元。1993年调为男15元,女17元。
图书补助费 1984年4月起,每月每人发给图书补助费4元,大专毕业及中级以上知识分子每月每人5元。1988年分别各增加3元。1994年均调为每月每人15元。
宿舍取暖补贴 1956年起,实行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每年每人12元,1989年改为24元。
防暑降温补贴 1978年起,每年每人防暑降温补贴发给2元,1985年改为6元,1989年改为12元。
交通补贴 1975年始,县城范围内的干部骑私人自行车公休回家或下乡的,每月发给自行车修理费1.50元。1979年,改为凡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在2公里以上的,每月补贴1.5元。1989年改为每月5元。1993年改为每月10元。
肉食补贴 1985年起,每月每人4元(回民5元)。1988年5月起,执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改为每月每人8元(回民10元)。
小伙食补贴 1954年起,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15人以下,无勤杂人员的小单位,实行小伙食补贴。7人以下的每月每人1.50元,8~15人的1元,超过15人的在其他单位搭伙者,经批准,也给予补贴。1956年一律改为3.50元,1979年11月后改为4.50元。
第五节 工资
工资制度 建国后,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同时加发少量津贴费。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保健、老年优待、妇婴、丧葬等费用。接收的旧职员和新招干部实行实物工资制。1950年,供给制实行“小包干”,按供给制标准折合成粮食(扣除伙食)发给个人。1952年7月5日,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县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分制,按《大众日报》每月公布的工资分值计发现金。每个工资分含量为:粮0.5公斤,布0.043米,油0.0125公斤,盐0.0125公斤,煤1公斤,折合现金共0.22~0.23元。1954年6月,提高津贴费标准,同时实行“大包干”,即将供给部分除婴儿保姆费、保育费外,全部发给个人。
1956年7月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的通知》,理顺了工资关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执行27个等级工资标准,县级干部为13~18级,月工资143~80.5元,科级为17~21级,91~57元,科员为20~24级,64.5~40元,办事员24~27级,40~27.5元。全国划分11类工资区,济宁县执行3类,1979年执行4类。
1985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工资区由四类改为五类。1988年5月改行六类工资区标准。
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级别工资是主体。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分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资改中,对现行津贴、补贴进行了调整,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予以保留。事业单位按照科学分类、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与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脱钩。
工资调升 1956年,国务院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提高14.5%,是年全县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国家工作人员668人,月增工资5678元,人均月增8.5元。1959年、1963年、1971年先后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升。1977年,调整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17级以下国家干部的工资,调级面为40%。县内计409人调资,月增工资2311元,人均5.65元。1979年,按照“政治表现、工作成绩”进行评议升级,升级面40%,升级1283人,月增工资7955元,人均6.20元。
1985年10月,全区列入工资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共3469人,月增工资64425元,人均月增18.57元。1986年,为行政事业单位1380名干部晋级工资,月增资8970元,人均月增6.50元。1988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145人晋级,月增资15444元,人均月增7.20元。1986年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120人升级,月增资16464元,人均月增资14.70元。
1993年10月1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进行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全区列入工资改革的共6110人,月增工资657741.50元,人均月增工资107.65元。
199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工资总额4907万元,年人均工资4384元。其中,党政群机关1482万元,年人均5495元,事业单位3425万元,年人均4031元。
福利补贴 福利费 建国初期,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一般按人数提取,每人每月1.50元。1954年按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提取。1956年按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统一用于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1964年7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其中80%由单位掌握使用,20%由县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改按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总额为23750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工资总额增加,福利费相应增多,提取福利费33750元。1990年提取14.27万元,1995年提取37.05万元,统一用于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和定期补助。
粮价补贴 1965年,开始给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粮价补贴,每年每人4.50元。1977年改为每月每人1.20元,1978年改为每月每人2元,1979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享受粮价补贴。1980年8月起,行政事业单位原享受粮价补贴的工作人员,按工资多少冲销部分粮价补贴,月工资50元以下的每月冲销0.10元,51~80元的冲销0.20元,81~100元的冲销0.30元,101~150元的冲销0.50元,151元以上的冲销1元。
副食品补贴 1979年9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每人补贴5元。1985年,随着工资改革,将5元的副食品补贴纳入基础工资。
洗理费 1980年始发洗理费,男每月每人2元,女2.50元。1981年改发男4元,女5元。1988年,改为男7元,女8元。1993年调为男15元,女17元。
图书补助费 1984年4月起,每月每人发给图书补助费4元,大专毕业及中级以上知识分子每月每人5元。1988年分别各增加3元。1994年均调为每月每人15元。
宿舍取暖补贴 1956年起,实行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每年每人12元,1989年改为24元。
防暑降温补贴 1978年起,每年每人防暑降温补贴发给2元,1985年改为6元,1989年改为12元。
交通补贴 1975年始,县城范围内的干部骑私人自行车公休回家或下乡的,每月发给自行车修理费1.50元。1979年,改为凡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在2公里以上的,每月补贴1.5元。1989年改为每月5元。1993年改为每月10元。
肉食补贴 1985年起,每月每人4元(回民5元)。1988年5月起,执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改为每月每人8元(回民10元)。
小伙食补贴 1954年起,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15人以下,无勤杂人员的小单位,实行小伙食补贴。7人以下的每月每人1.50元,8~15人的1元,超过15人的在其他单位搭伙者,经批准,也给予补贴。1956年一律改为3.50元,1979年11月后改为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