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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代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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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州由吏部选拔任命,来源分正途(考中进士和举人或经考试的贡生)和异途(保举的监生、捐纳等)。州同、副将、参将、都司等由总督、巡抚掌管。学正、训导属省学政管辖。一般官吏由吏房管理。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济宁直隶州设知州1人,文职官员设州同、学正、训导、吏目各1人;武职官员设中营副将、左营参将、右营游击、中守营都司、左右城守三营守备各1人;“三班”(皂、壮、快)各10余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各设录事1人,办事人员3~5人。职官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共18个等级,按品、级领取岁俸,以白银计算。知州五品岁俸80两,州同六品60两,学正、训导分别为八品、从八品,40两,吏目从九品31两,班房吏员年役五两六钱八分。职官除固定岁俸外,设有养廉银,知州每年享有1000~1400两;吏员借职责之便,向农民敛收部分粮食或增收银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