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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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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境内实行封建包办婚姻,订婚、结婚全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婚姻以庚帖为契约,离婚以男方休书为凭据。建国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改革旧的婚姻习俗,使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治轨道。
贯彻实施《婚姻法》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县委、县政府立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组织干部群众揭露批判旧婚姻制度的罪行。同时,还对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包办婚姻、虐待妇女、杀害人命的206起案件进行了处理。从此,按照婚姻自主的原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境内严格执行新规定的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并认真处理早婚问题,对农村出现的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等现象,采取批评教育和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治理。1980~1986年,全区清理出各种违法婚姻345起。1987年起,全区开展移风易俗、改革婚姻落后习俗宣传活动,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各乡镇建立指导委员会,行政村全部建立红白理事会。
婚姻登记 建国初期,婚姻登记由区、乡政府办理。1958年,改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1984年,各乡人民政府设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区直机关人员到民政局结婚登记处办理。1994年,任城区建立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全区婚姻登记事宜。
1951年起,凡在本县申请结婚,须持所在单位或行政村介绍信,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区、乡政府予以办理登记手续。1955年6月,开始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男女双方须同时持户口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派出所出具的年龄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1985年12月,民政部修改《婚姻登记办法》。此后,男女双方须持户口本和单位介绍信,亲自到所在乡镇婚姻登记处填写结婚申请书和晚婚晚育计划表,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填发结婚证书。1986年,区民政局建立婚姻档案室,开始统一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建国后离婚者,一般先由行政村(或单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者到乡镇(公社)调解。若双方自愿离婚,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符合条件并调解无效者准予离婚;如有争议,转法院处理。离婚后又复婚者,双方要出具离婚证明,其他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发给结婚证书的同时,注销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