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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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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建国初期,对农村鳏、寡、孤、独、残无劳动能力者,采取国家救济和群众资助的办法,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村固定专人照顾。
1956年,对农村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和残疾社员,由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使其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1958年起,对“五保”人员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法,由生产大队统筹供给,对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照顾的,由生产大队派人包养。
1979年5月,全县农村“五保”户共1271户(1435人)。1983年,建立五保户档案,并将《五保供应证》发放到户。全区有“五保”户1175户(1320人),其中1038人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年均口粮250公斤,每月5~10元零用钱,一年一身单衣、二年一身棉衣,四年一套被褥,看病报销。
1989年,全区有11处乡镇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实行钱粮统筹。全年统筹款110.9万元、粮31.4万公斤,人均款745元、粮210公斤,超过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集中供养 1958年,境内开始在农村建立“五保之家”,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1959年后,建起一批“幸福院”,不久相继解体,恢复分散供养。
1979年起,个别村队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982年,李营公社投资15万元,将原公社卫生院整修改建为敬老院,首批入院76人,占该公社五保总人数的59.8%。1984年1月,二十里铺公社在原林业站建敬老院,入院供养62人,占“五保”对象的70%。至1985年,全区共办敬老院15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558人,占“五保”总人数的42.3%。其中,乡镇办敬老院7处,入院474人;管区办1处,供养11人;村办7处,供养73人。乡镇实行供养统筹,供养金每人每月35元。
1989年,全区12处乡镇实现一乡(镇)一院,当年入院799人,占“五保”总人数的53.9%。乡镇敬老院一般是砖瓦房,设有伙房、餐厅、医务室、电视室、小卖部、锅炉房、浴室等。院内有花坛、假山、鱼池。住房内配有床头橱、沙发、茶几等。一般每人每年细粮200~250公斤,菜金216~240元,零花钱24元,医药费实报实销。各敬老院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以副补院活动。二十里铺、李营、接庄、唐口等敬老院,先后被省民政厅、省老龄委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
1995年,全区共有“五保”对象1736人。其中入院集中供养1002人(包括自费代养5人),占“五保”总人数的57.7%。统筹供养金130.3万元,人均1300元;粮32.8万公斤,人均327公斤。分散供养“五保”734人,统筹款59.8万元,人均814元;粮18.6万公斤,人均253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