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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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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一般社会救济多由地方慈善团体办理,城内设有栖流所、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等,收养贫民孤儿。1912年,栖流所改为贫民工厂,并设粥厂,每日煮粥接济贫民。铁塔寺内的惠济粥厂每年“冬至”到次年二月初一,煮粥施赈,日放签(领粥凭证)1500支。1920年4月,山东水灾筹赈会拨款1.5万元在济宁开办慈善院,设男、女残疾留养院各1所,幼儿留养院1所,收养老幼残疾90余人。1947年,国民党济宁县政府成立“善后救济协会”,办理城区赈济。
临时救济 50年代,政府对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孤老、残疾人、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主要劳力长期患病、死亡或因特殊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经过自力更生、集体补助、群众互助,生活困难仍解决不了的,国家在口粮、穿衣、住房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救济。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救济”的方针,实施救灾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除政府对困难户发放救济款和衣物外,采取由集体安排适当农活、照顾劳动日和减免口粮款等办法进行照顾。
1966~1975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100多万元,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的被平均发放,有的被挪作他用,致使有些困难户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救济。1976年,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1978年,全县有常年困难户3387户(12428人)。当年发放救济款8.01万元。1979~1981年,共发放救济款17.35万元、救济布7000米、棉1000公斤。1982年后,临时救济取销。
精减退职人员救济 60年代初,部分老职工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办理退职手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对其中生活困难和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人员,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作为救济。196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进行普查,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22名老职工按其原工资的40%发给固定救济,报销三分之二医药费。
1982年10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对退职老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对153名符合救济条件的退职老职工补办定期救济手续。1983年,全区共有181名退职老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定期救济待遇。
1985年5月,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享受40%救济适当提高标准的通知》,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职老职工月定期救济不足20元的补足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职老职工月定期救济不足15元的补足15元。1985年底,全区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职工180人,发放救济款7.3万元,年人均405.5元。1995年全区尚有136名退职老职工享受定期救济,年救济金10万元,年人均救济7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