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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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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安置

根据1950年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关于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和1954年、195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决议》,遵照“原籍安置,责任到底”和“归口安置,各安其业”的原则,1950~1957年济宁县共接收安置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2407名。对安置回农村的复员军人,实行逐级负责,帮助解决耕地、住房、口粮以及婚姻、医疗等问题。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起,除继续安置少量复员军人外,主要转向接收、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到1995年,全区累计接收退伍军人12462人,其中安排城镇就业598人,复工复职388人。并为33名志愿兵安排工作。

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表19~8,单位:人)
年度接收人数城镇非农业志愿兵复工复职及企事业回农村
1950.6以前189---189
1950.7~1970.125244--215223
1971.1~1972.12757--81676
1973726-15-711
1974982--72910
197848224-10448
19792718--263
19802602927222
1981886-781798
198271540-19656
198364123223593
198442222--400
19854531513434
19865711638544
19874568353392
19892969-10277
199021045--165
199122150--171
199233783--254
199321077--133
199422079--141
199532070--250
合计14869598333881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