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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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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

1950~1995年,全区共追恤烈士388名(包括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失踪军人54名),向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进行一次性抚恤,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直系亲属给予定期抚恤。

1949~1989年,国家对抚恤标准进行过8次调整。1980年1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批准为烈士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抚恤金300元;民兵民工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班长、战士的标准发给抚恤金800元。1985年,抚恤标准首次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生前工资挂钩,规定一次性抚恤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人员20个月的工资;病故人员10个月的工资;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因公死亡的,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比例增发,被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0%;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伤残抚恤 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被评为伤残等级者,享受伤残抚恤。

伤残等级 抗日战争时期分为一、二、三、四等;解放战争时期分为一、二、三等;建国后,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1951年,县政府成立评残领导小组,对全县伤残军人进行复查评定,换发伤残证书。1972年,本着普遍登记、重点检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为全县249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新证。1981年7月,给革命伤残人员换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各种伤残抚恤证。

1990年,再次给全区375名革命伤残人员进行评残换证。给其中18名原伤残等级偏低的人员,办理提残手续,换发证件。

抚恤标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境内执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的《革命伤亡抚恤条例》,对伤残人员进行抚恤。1948年,按伤残等级发给补助粮,全年150~300公斤。1953年起,改实物为货币,并将在乡伤残人员抚恤粮、残废金两项合并,将二等伤残军人减半供给终身改为“按全标准供给”。1965年对在乡三等革命伤残人员由一次发放抚恤金改为按标准发给补助费。1978年始,由发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1979年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月发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二等3元,三等2元。1988年1月,副食品补贴改为物价补贴,标准为特等、一等8元,二等5元,三等3.5元;1980年9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增加护理费每月38.5元;1985年改为45元,1987年提高到51元;1993年提高为特等每月140元,一等每月80元。在此期间,1985年还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给予生活补贴等待遇。特等、一等每月生活补贴12元,二等每月6元,三等每月4元;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去外地治疗者,交通、住宿、途中伙食、住院治疗费,由民政局予以报销;革命伤残人员病故,一次补助其家属相当于死者半年的伤残金。

1955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表 19~3 单位:元/年

抚恤对象抚恤标准
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甲级乙级甲级乙级
军人及工作人员 因战 在职726044363024
军人及工作人员 因战 在乡420360160136220165
军人及工作人员 因公 在职625038302420
军人及工作人员 因公 在乡380330170126176140
参战民兵及民工360300160110140110
供给年限终身终身终身在乡一次抚恤

1980年烈士、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表

表 19~4 单位:元

抚恤对象抚恤标准
烈士牺牲病故
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1000700600
团职或14~17级干部950650550
营职或18~20级干部900600500
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850550450
班长战士级800500400
民兵 民工800470370

1984年对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表

表 19~5 单位:元

职务级别抚恤标准
班长战士级2000
连排职或21级以上干部2100
营职或19~20级干部2200
团职或15~18级干部2300
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2400

1991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表 19~6 单位:元/年

抚恤对象等级在乡在职
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
特等15601440-240216
一等126011701060204184
二等 甲级920830554156140
二等 乙级656590554135122
三等 甲级44041632210898
三等 乙级3423422729082

1995年革命伤残人员等级状况表

表 19~7 单位:人

名称类别小计伤残等级
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甲级乙级甲级乙级
伤残军人在职140-53305547
伤残军人在乡222-913706763
工作人员在职3---21-
工作人员在乡-------
人民警察在职-------
人民警察在乡1---1--
民兵民工在职-------
民兵民工在乡1---1--
合计367-1416104123110